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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安检“入口关”!玉门法院法警大队检出违禁刀具
6月19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安检岗值班法警对进入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时,成功查获并处置一起当事人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的突发事件。
值班法警通过X光机发现一名当事人的手提包内有一把管制刀具,于是立即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对随身物品仔细检查,排除还有其他危险物的可能性。值班法警随即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并将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予以收缴。
人民法院安全检查工作处于法院工作的最前沿,是法院安全保障的第一道关口。安检是拒事故于门外,灭危险于萌芽的第一道防线,安检是一把保护伞,过的是安检,护的是安全!严格的安全检查,不仅是法院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更是保护当事人及外来办事人员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在。严格把握安全检查的每一个程序,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化解矛盾纠纷,是我们的追求,也是每一位来院当事人的期盼!玉门市人民法院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禁各类管制、限制物品、危险物质进入法院,确保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运行。玉门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寄语: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您自觉接受安检!请多一份耐心,多一份谅解,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参加诉讼活动!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肢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第二十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来 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审稿人:赵 肖
图 文:王晓波
编 辑:葛鹏程
原标题:《严把安检“入口关”!玉门法院法警大队检出违禁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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