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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出新规,打赏不再是你想“赏”就能“赏”

2023-06-20 19: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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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抖音发布《2021抖音数据报告》,从用户表达、内容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展现抖音的变化。该报告中最引人注意的部分莫过于直播打赏对用户表达及内容创造所带来的驱动作用。尽管之前普遍存在打赏对直播产业可能产生冲击的认识,但该报告用数据表明先前认知的保守性。直播打赏对推动用户多元化、内容优质化具有颠覆性的影响。以数据为例,传统文化类主播收入同比增长101%,其中曲艺类主播收入同比增长232%。正是打赏模式让传统文化重获生机。

然而,近期如出纳用公司资金打赏主播千余万等负面信息令直播打赏的正面价值被忽略。事实上,任何产业的发展在为社会创造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会衍生消极问题。直播产业以及打赏盈利模式固然存在些许乱象,但不该以偏概全,仍应客观审视。

打赏只是主播一种创收方式,通过打赏,主播可以获得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是对主播提供内容的回馈。在打赏商业价值的驱动下,主播必会发挥个体最大能动性,积极创造优质内容,而更多优质内容的呈现也会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增添助力。以教育产业为例,《2021抖音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网友爱上了在抖音“旁听”高校公开课,其观看总时长超过145万个小时,以一天上8节课、每堂课45分钟计算,相当于24万人在抖音上了一天课。

打赏拯救了我国传统文化产业,使其重新焕发出生机。《2021抖音数据报告》显示,2021年,传统文化类内容也在抖音上得到繁荣发展。1557个国家级非遗项目,抖音目前的覆盖率已经高达99.42%。过去一年,抖音最受欢迎十大非遗项目分别是豫剧、越剧、黄梅戏、秦腔、相声、京剧、花鼓戏、柳州螺蛳粉制作技艺、陕北民歌、川剧。传统文化类主播收入同比增长101%,其中曲艺类主播收入同比增长232%。

直播打赏为许多传统文化从业者找到了职业自信。以越剧演员余玉婵为例,余玉婵是杭州黄龙越剧团的专业演员,2019年年初,她注册抖音号,发布360多个短视频,积累了85万粉丝。除演出外还以直播形式给网友唱戏,不但传播了戏曲文化,有时单场直播的打赏收入甚至超过在剧团的收入。

直播打赏本身只是种商业模式,无需遏制,需要的是积极引导以使其健康发展。

实际上,早在2020年,国家即以立法形式规范直播打赏行为。2020年11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加强对直播打赏的引导规范,强化对其管控。《通知》第六条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在用户每日或每月累计“打赏”达到限额一半时,平台应有消费提醒,经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消费,达到“打赏”每日或每月限额,应暂停相关用户的“打赏”功能。平台应对“打赏”设置延时到账期,如主播出现违法行为,平台应将“打赏”返还用户。平台不得采取鼓励用户非理性“打赏”的运营策略。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该条对于直播“打赏”的要求如下:1、“打赏”必须实名制,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2、“打赏”金额有限制,超额打赏将暂停“打赏”功能;3、主播出现违法行为的,平台应将“打赏”返还用户;4、禁止暗示、诱惑或鼓励用户大额“打赏”,禁止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通知》重点要求对打赏的进行实名制管理,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打赏的禁止以及诱导打赏的限制。此外,更重要的是《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直播平台、主播以及经纪代理对用户--尤其是未成年用户过度“打赏”的责任。比如,要求平台要对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再比如,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暗示、引诱或鼓励“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此上种种对“打赏”的高限制,其实是对直播平台、主播及经纪代理公司的高要求。

《通知》是从源头开始遏制“打赏”乱象的行为,着重明确和加强了直播平台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规范直播平台经营模式,禁止提供、引诱未成年打赏。

过去几年里,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并“打赏”过度经常占据各类社会新闻版面。到底要不要对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功能进行管控和规范?如何管控和规范?这的确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法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下文称“《指导意见》”)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的就是未成年人。法院持支持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返还政策。

目前来看,针对未成年人的管控和引导是非常必要的,监管也需要精细化。但管控“打赏”平台,并不是最主要的目的。从长远上看,更应该做好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工作,在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能让直播打赏发挥其正面积极的作用,避免一刀切的方式对待直播打赏的问题。

如此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照顾主播的经济利益,长久更有利于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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