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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对外转让份额的后果
编者按
1、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各合伙人基于高度信任而形成合伙,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容易产生矛盾,影响合伙事业。各合伙人需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若新入伙的合伙人不具有充分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会加重其他合伙人的负担。只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表明其他合伙人同意与受让人共同维持原合伙合同,合伙关系才能继续存续下去。因此,在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里的同意,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补充约定转让事宜,也可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同意。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即任意一合伙人拒绝承认或者确认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五)》】
2、基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相区分的原则,就合伙份额的对外转让,如果合伙合同既无其他约定,其他合伙人也未达成一致同意,这并不会导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伙份额转让合同无效,只是转让人会因为不能履行合同而应当对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第四册)》】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向原告转让合伙份额,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合伙人协议书》成立但不生效。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案例索引:《杨海刚与赵利冬合同纠纷案》【(2021)京0105民初26128号】
争议焦点: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对外转让份额的后果
裁判意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在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即任意一合伙人拒绝承认或者确认转让,该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转让合伙份额,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原被告之间的《合伙人协议书》成立但不生效。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合伙人协议书》于2021年3月2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投资款5.5万元。
原标题:《【审判实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对外转让份额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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