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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中哪些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23-06-22 13: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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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经探讨过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问题。实际上,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不仅不包括思想,甚至对于部分表达也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列。

我们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亦即如果该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便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此外,很多时候,我们对于一个作品的内容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并不太容易区分。这时候就需要结合具体的作品内容进行分析。

很多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排除法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予以剔除,在实务当中,法官很多时候也会据此进行判断。

首先,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这一点无须赘言,在此前的文章当中已经进行过阐述。

其次,限定的场景或者是有限的表达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何谓限定的场景,比如拍摄清宫戏,布局、布景通常是以模仿故宫的建筑特色、格局,男性人物均为留着辫子的形象等等。同理,有限的表达即指一种思想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例如展现老北京地道问候语的“吃了么您呐?”,此时会发生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换言之,此时的思想为表达地道老北京人之间的问候话语,而这些地道的老北京“套话”,基本上只有那几种有限的表达方式,此时便不能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不能使之为某一个主体所垄断。

再次,事实与公知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这里的事实和公知素材即为常人所通晓的内容。例如,写一部有关明史的影视剧本,当写道大明皇帝朱由检的离世之时,难免会使用的事实便是崇祯皇帝在深感明朝气数已尽,自己已无力回天之后,绝望之际自缢天殡于煤山的一棵歪脖树上。这几乎是主流观点下,社会大众均认可的一个历史事实。此时不能因为有一个人先提出或者写出了这个内容,就认为其享有该事实的著作权。即使是经过调查和研究的历史学家,在搜集、调查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贡献了自己的智力成果,作为初次提出该观点的人,也不能将此事实加以垄断,否则并不利于文艺作品的创作,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精神并不相符。当然,如果在此事实基础之上做出了实质性的改编,加入了自己独创的表达内容,此时对于该独创性的表达内容,依然应认为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并不仅为形式上完全相似的表达,也包括内容上相同的表达,此种类型可以称之较为高级的抄袭。此种抄袭并非逐字逐句的照抄原作品,但是通常会抄袭原作品当中相当部分的内容,并将部分语句换成自己的语言,但有些内容仍然会让人产生与已有作品雷同的印象。

在庄羽诉郭敬明抄袭的案件当中,便属于此种情形。在庄羽控诉侵权的多项内容中,部分内容明显相似的,在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的是怕什么来什么”(见原作第153页,附表2中第60),在郭敬明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有“怕什么来什么,怕什么来什么,真是怕什么来什么啊!!”(见原作第91页,附表2中第60);部分内容比较相似例如:《圈里圈外》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也就是个塑料的”(见原作第6页,附表2中第31),《梦里花落知多少》中有“像我和闻婧这种看上去特二五八万的,其实也就嘴上贫,绝对纸老虎,撑死一硬塑料的”(见原作第54页,附表2中第31)。①

该案当中,法院认为,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郭敬明的作品构成抄袭。

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虽然有限,但是有些时候对抄袭的认定也不光是针对于具体相似点来判断,而是着眼于整体,也就是说即使两部作品当中有部分相似内容并非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是当进行整体对比以后,通过对情节和语句的综合考量,依然有可能认定为属于侵权。

①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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