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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中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2023-06-21 15: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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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多发高发,手段花样百出,新骗术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六盘水中院选取四个近年来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01

案例一:覃某和、李某文、孙某臣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31日以来,被告人李某文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架设GOIP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通信帮助。被告人覃某和、孙某臣分别于2022年9月13日、9月16日参与架设GOIP设备,三人先后在遵义市、盘州市架设GOIP设备。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该设备远程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诈骗活动,致使史某某被诈骗20万元、桑某某被诈骗4.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覃某和、李某文、孙某臣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的帮助,致使被害人财物被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被告人覃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孙某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开始以境外服务器作为跳板实施犯罪,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而GOIP虚拟拨号设备成为犯罪分子的“高科技保护伞”。本案中,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架设GOIP设备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帮助,依法以诈骗罪对三被告人处以刑罚,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进行警示、震慑,体现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02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于2018年底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郭某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该3张涉案银行卡共转入金额7852879.37元,转出金额7838108.26元,其中张某被网络诈骗的10000元转入张某雨的涉案银行卡帐户后被转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以被告人张某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银行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犯罪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帮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雨系“卡农”,对此要坚持全链条打击,依法从严惩处,有力推进“断卡”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03

案例三:被告人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余某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1张贵州银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399482.84元,余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200元。经查,安徽省黄山市王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000元转入余某的贵州银行银行卡内。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两张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现场帮助他人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亦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在实践中对犯罪金额的认定存在争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本案虽然转入余某账户的资金总计399482.84元,但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其中20000元的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故余某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资金数额应认定为20000元。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确保打击的准确度,做到不枉不纵。

04

案例四:被告人陈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和六枝特区开办工作室(工作室名称:“佳宏科技”),同时让田某洪(另案处理)负责在钟山区的工作室,让万某(另案处理)负责在六枝的工作室。在陈某的组织下,万某、田某洪以“APP打新”的名义找他人提供手机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来实名注册各种互联网APP并出售给上家,万某获利11964.76元、田某洪获利8849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以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重拳出击,依法予以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终审:康芬

复审:周海波

初审:杨娟

原标题:《六盘水中院发布2023年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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