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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房产的首封申请执行人,为啥要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拍卖款?

2023-06-21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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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案例【2023】106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得以成功拍卖,拍卖款应当如何分配?该房产的首封申请执行人是否一定能拿到全部拍卖款?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张斌法官审理的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沈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徐某应向沈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55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沈某向槐荫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沈某向法院申请查封了徐某名下一套房产,该查封为该房屋之上的首次查封。在此之后,该房屋因徐某涉及的其他多起案件被多次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因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槐荫法院以81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成功拍卖。

徐某在多个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为6起,申请执行标的6笔共计180万元。其他债权人向槐荫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其中,某银行贷款32万元(优先权),沈某55万元、刘某30万元、张某28万元、齐某20万元、夏某15万元。涉案房产扣减拍卖费用后,可供分配款项为70万元。法院就上述款项,依法作出分配方案,确定某银行优先分得32万元;其他5位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38万元,其中沈某分得14万余元。

沈某对上述分配方案中某银行享有优先权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作为涉案房屋首封的申请执行人,相对于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收到上述分配方案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将沈某的异议送达其他参与分配债权人后,刘某、张某、齐某、夏某对沈某的异议提出了书面反对意见。为此,沈某向槐荫法院提起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沈某作为涉案房产的首封申请执行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本案中,除某银行享有优先权外,沈某及其他债权人享有的均系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普通金钱债权,其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应依比例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沈某据此主张,其作为涉案房产的首封申请执行人应当优先受偿。但上述条文适用的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从总体上、长远角度考虑可足额清偿债务。而本案中,刘某、张某等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均因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当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为涉案房产,且涉案房产的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果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有违债的平等性。因此沈某主张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多个金钱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时,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还是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确定了财产分配的三种处理原则,此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二者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在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应依法先行移送破产,无法进入破产程序时,按照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当然,无论先后受偿还是比例受偿,均应先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本案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撰 稿丨黄 健

© 本案例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槐荫区法院新媒体出品

编 辑 | 何江浩

审 核 | 王 尧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房产的首封申请执行人,为啥要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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