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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远离高压线,稳坐钓鱼台
远离高压线稳坐钓鱼台
夏季来临,水草丰茂,正是鱼类繁殖的季节,水塘边也多了些垂钓者的身影,一番辛苦看着活蹦乱跳的战利品固然可喜,但是钓鱼前也要选好垂钓位置,远离高压线,警惕悲剧的发生。近日,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受害人因鱼竿触碰高压线不幸身亡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2年8月,周某和朋友相约到乡下某水塘边钓鱼,在钓鱼的过程中鱼竿不慎触碰到水塘上方的高压线,被电到后倒地不起,在紧急送医后不幸身亡。周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认为架设的高压线路与地面垂直高度不符合规定,且水塘周边未设置高压危险禁止垂钓的标志,遂将高压线的架设方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庭实地勘验,涉案高压线为110Kv,属于高压电,离地的垂直高度符合《电路设计技术规范》载明的非居民区标准。事发地点附近地面上立有“高压危险”的警示桩,但被周边杂草隐没。
法院判决
淮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高压线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线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无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为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即不符合免责事由的法定条件,被告供电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周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在高压线下钓鱼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应该具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同时,考虑到被告供电公司对事发地的“警示标志”缺乏管理,未能起到充分的提醒作用等情节,最终酌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孟慧峰民事审判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适用高压高速规定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对自己的高压电路设施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在显著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要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垂钓者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在享受乐趣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同时也应当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避免非法捕捞,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原标题:《以案说法 | 远离高压线,稳坐钓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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