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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典型案例分析

2023-06-25 15: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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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基本案情    

自诉人代某英与被告人秦某明于1992年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2000年被告人秦某明起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代某英离婚,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同年5月2日,本院向原告秦某明送达调解书,因被告代某英已返回北京,故于同年5月24日通过邮局用特快专递向代某英寄送调解书。2003年,自诉人代某英向本院递交《情况反映》,称原离婚调解书未收到。本院认为原审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代某英寄送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违反自愿原则,故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云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1.撤销本院(2000)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2.准许秦某明与代某英离婚;……”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二人宣判并送达判决书,12月24日代某英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秦某明与被告人张某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2月6日被告人秦某明收到代某英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代某英认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其与秦某明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秦某明与张某构成重婚,遂于2004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

案件点评

被告人秦某明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系重婚行为,但因被告人秦某明主观上无重婚的故意,且其重婚的行为是在不知自诉人代某英上诉的情况下所实施,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无与他人重婚的故意,其一直认为秦某明与代某英已离婚,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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