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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阿风:学术研究要跟得上时代,做“入流”的学者

李俊杰、吴舒岚、张学杰
2023-06-28 10:3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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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风,1970年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县,1991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历史系,同年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从事徽州文书研究工作。2002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历史学博士学位,2006年获得京都大学法学(论文)博士学位。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社会史研究室主任、徽学研究中心主任。现为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兼任中国明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徽州文书与明清社会经济史、法制史,以及中国古文书学。先后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了《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2009)、《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2016)等专著。目前在清华大学开设“中国社会史”“中国古文书研究”等课程。本访谈谈及阿风教授的学术经历、古文书研究、性别史研究等。

可以请您介绍一下您的学术经历吗?

阿风:我学术研究之路,最开始也是被动的。1991年,我从辽宁大学历史系毕业,进入了当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开始从事徽州文书的整理与研究。最开始的时候,我因为没有接受过研究生教育,所以怎么做研究,选取什么问题,完全没有思路。初到历史研究所的六七年的时间里,一事无成。当时还想改学其他的专业,比如法学,还曾计划报考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的双学士。不过,这段经历,使我对于法律有了兴趣,我后来做法制史研究,大概与此有关。

我自己是很幸运的。我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后,就跟随周绍泉老师、栾成显老师等从事徽州文书的整理与研究。他们作为徽州文书研究的前辈学者,给了我很多引导与帮助,而徽州文书作为新资料,能够相对取得较新的研究成果。我觉得在青年时期,选择研究方向非常重要,而研究方向的选择与资料有密切的关系。同时老师的引导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我后来学术上能够有一点点的成绩,大概就是因为我碰到很好的老师,而且一开始就接触了新资料。

徽州文书中的主体是“契约”,1989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日本法律史学者寺田浩明先生发表《日本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一文,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到:“由中国学者进行的研究是着眼于契约文书中出现的田地价格及租额,即侧重于研讨该区域社会经济状态,是一种经济史性的研究。与此相对,日本学者的研究是侧重于进行法律性的分析。”(《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当时看这篇论文之后,对我影响很大。事实上,契约文书就是一种法律文书,所以此后我就更多地从法律史的角度去分析契约文书,后来我有关明清时期的妇女的权利与地位研究,等等,都与法律史结合得更为紧密一些。

其实,我对契约文书中妇女地位的关注来自一个很偶然的因素。当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时,我的老师周绍泉先生主持草书日记研究班,有一位来自台湾的学生林淑美曾经提示过契约文书中有不少关于妇女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很有研究价值。所以从那个时候起,我就开始留心契约文书中有关妇女地位和身份的资料。可以说,这是我利用契约文书研究妇女问题和走向学术研究之路的一个契机。

所以,我感谢在我学术迷茫的时候,也是人生最关键的时候,有老师的指导,有朋友的指点。

1994年,历史研究所草书日记研究班合影,前排居中为周绍泉先生,后排左一为阿风

您在古文书领域耕耘已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请您介绍一下古文书研究的起源吗?以及古文书研究给当今学术研究带来了什么样的新气象?

阿风:我最开始研究契约文书时,并不了解文书的史料性质,至于什么是“古文书”,也完全不知道。2010年左右,我们在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有一个小团队,大家都是做文书研究的。我们一起在讨论,是不是应该办一个研究班,组织大家一起来读中国历代的公私文书,当时就考虑给研究班起一个什么名字比较好。我们当时发现日本有“古文书学”,跟我们做的公私文书研究有很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就起名为“古文书研究班”,这个研究班一直持续到现在。

“古文书学”这个词汇虽然在近代就已经出现了,但一直没有成为一门学科。在中国有一门学科跟古文书学相近,那就是档案学,“档案”一词是满语“档子”和汉语“案卷”的结合。档案本来的意思是指保存的公文书,清末民国以来,“明清档案”被认为是中国历史学研究的四大发现之一,后来档案发展成为了一门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因为档案实际上是文书的一种保存形式,并不能完全概括出文书的性质,所以我们提出“古文书学”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不错的反响。

在中国,虽然以前大家不太提古文书学,但是历史研究中古文书的地位和重要性还是表现得非常明显的。我们经常所说的中国古代四大发现,即甲骨文金文、秦汉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和明清档案,对中国近代历史学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因为这些史料中包含了很多文书,而这些文书,有一些甚至是当时编纂历史的人都没有看到过,这对于我们理解古代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8年11月16-17日,阿风与黄正建先生参加由日本国立历史民俗博物馆主办的“东亚古文书与日本古文书——形制与机能的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

您在《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一书中分析了土地买卖文书中妇女作为“主盟人”的情况,提出的“主盟权”观点,同时指出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三从”原则与“孝”原则在土地交易过程的体现。请问您如何认识妇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呢?您又如何看待现如今学术界的性别史研究呢?

阿风:有关女性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地位,近代以来主要受到五四妇女史观的影响。五四时期的妇女史观是反传统的,学习西学的,它对于古代妇女形成了一些固化的观点,强调中国古代妇女都是被奴役的历史。

事实上,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社会学、法学的成果,比如林耀华的《金翅》(有的人翻译成《金翼》),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论》以及后来修订的《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中国农村家族》,他们的研究就已经认识到,传统中国的妇女不是说像五四史观所说的那样完全是被奴役的,妇女在中国古代的礼法体系中虽然处在一个比较弱势的地位,但是她们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寡母,还是有一定的权力空间的。

弘治十年(1500)谢阿汪(汪氏希仙)立标书文簿

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对于古代妇女的地位的认识,往往是同男性相比较而得出的。不过,在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以个人为起点,而是以家庭为起点。岸本美绪在谈到中国家产所有权主体时指出,在中国作为所有主体的“人”,“是作为人伦关系网中一个结点的‘人’。家长涵摄着子孙人格的同时,家长的人格也被涵摄在亡故祖先的人格之中”。因此,男性也只是关系网的一个节点,其地位与权利也是受到限制的。

在明清时代,程朱理学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程朱理学对于人的道德方面有极高的要求,有些是否定人的生存权的,比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种极高的道德标准虽然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成为一种风潮,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得到推行,所以古代中国,特别是明清时代就形成了伦理与生活的二重性。比如,在明清时代,国家一方面通过旌表贞节来维持其所谓“人伦之大、风化最美”的婚姻伦理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广泛存在着与统治者倡导的婚姻伦理观相背离的倾向。又如在分家书中,一般都会说几世同居是非常高尚的美德,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要尽早把家产分割。所以,我们研究中国历史,一定要区分礼法、道德的伦理说教和实际生活运行的准则。

在妇女史研究中,性别史研究被认为是一种较新的研究方法。特别是斯科特所提出的“性别作为一个有用的历史分析范畴”,强调用性别史的视角去解释历史上两性及性别群体的含义,为研究妇女的地位提供了新的思路。虽然性别史研究方法受到了福柯等后现代主义学者的影响,强调社会构建,但性别史研究要想取得更大的成果,还是需要与传统史学相结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一些传统社会史学者就已经开始利用了性别史研究的方法,比如强调人的社会身份,人的教育水平,还有家庭社会与经济地位等等,他们已经注意到,不同家庭出身的女性,她们的地位实际上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同时他们也关注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伦理与生活的差异,比如中国社科院的郭松义先生,在他撰写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一书里面,非常详细地从各个角度分析了传统中国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他使用的还是传统史学的研究方法,但是我个人觉得它实际上已经达到性别史研究的目的了。事实上,包括高彦颐、苏成捷等人的研究,之所以能够成为性别史的大家,实际上还是与他们坚持“历史主义”的原则,在史料方面有深厚的积累有密切的关系。

您在《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中提到中国古代是一个健讼社会,这与我们传统认为中国提倡“无讼”似乎不一样。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阿风:关于传统中国是不是一个健讼社会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用“诉讼社会”这样一个比较中性的说法会更合适。健讼确实存在于某些时期和某些区域,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一种表达。

传统中国人都喜欢引用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也就是说听讼的目的是使人无讼。无讼是一种理想,但在实际生活中,“民生有欲”,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完全不发生冲突。明清时代有很多诉讼文书,里面经常出现“不平则鸣”的表达。既然“人生有欲”,同时又“不平则鸣”,所以诉讼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不平鸣稿》封面(原件藏南京大学历史系图书室)

因为官方总是在表达无讼的理念,所以以往一些研究者在研究传统中国社会时,往往认为中国人离诉讼很远。20世纪90年代,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夫马进先生发表了一篇文章《明清时代讼师与诉讼制度》,他通过大量地方志和各种民间讼师秘本的分析,发现传统中国人和诉讼接触机会其实是很多的,甚至只有2万多户的湖南宁远县,每年提出了约一万份诉讼文书,这就意味着当时宁远县大概有一半人会和诉讼发生关系。虽然夫马进先生有重复统计的可能性,但是他却向我们揭示了传统中国的另外一面,人们其实离诉讼很近。另外,美国学者欧中坦(Jonathan K.Ocko)曾在1988年发表过一篇文章《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他记载了嘉庆初年和珅倒台之后,“京控如潮水般涌来”。这也反映出传统中国也是一个诉讼社会。

诉讼问题跟中国传统社会的国家体制有莫大的关系。夫马进先生认为,传统的专制政府一方面希望减少诉讼,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下情的上达。最明显的就是清朝嘉庆年间,和珅倒台之后,嘉庆皇帝认为“和珅任事日久,专擅蒙蔽,以致下情不能上达”,允许民众各种冤屈都可以来上控,所以导致了京控如潮水般涌来,这反映了嘉庆皇帝对于下情不能上达的焦虑。清朝末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件,“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也是通过京控翻案,这个案件最终能够被平反,实际上反映了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清朝的中央政府希望通过诉讼案件同地方督抚争夺权力。

有的人认为传统中国诉讼要花很多钱,但是并不尽然,要分具体情况来看。比如,在南方,诉讼涉及到宗族集体事务的时候,宗族可以共同捐资,通过集资的方式来维持诉讼费用。还有的人为了到京控告,一路打工来到北京的,一个重庆人,他可能会顺着长江一路做工,到了扬州再顺着运河北上,这种情况不少。如果心里有“不平之鸣”,就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上控。

国家和社会是社会经济史学者一直讨论的问题,请问您如何看待明清时期国家权力和民间秩序的关系呢?如何看待传统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呢?

阿风:传统中国的国家和社会问题确实不能同近代西方的国家和市民社会问题相比较,这涉及到中国传统国家结构的问题。

自从战国秦汉时期分封制解体和郡县制开始确立之后,这一时期国家统治是直接深入到地方的,这可以从现有的简牍材料中得到验证。比如里耶秦简里面提到了在乡里或村里设置“邮”这样一个小官吏,都要经过县、里层层的文书行移,可以看出文书行政是深达地方的。隋唐时期社会开始发生一些变化,但是依然可以说国家统治深入基层,像户籍制度、均田制度的施行等等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宋代以后,田制不立,基层的统治方式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时期随着人口的增加,可耕地相对减少,原有的县的官员数量,实际上很难达到直接统治的目的。那么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类似于现在我们所说的社会自治,里甲、村社体制和宗族的发展就是比较明显的体现。但是我们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秦汉以后的国家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任何势力如果影响到国家权力的话,国家都会对其进行打击。同时,中国的政治体现出了家国一体。所谓的国家和社会完全分离的形态在古代中国并不存在的。

我们讨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在注意它们分工的一面时,同时也要注意他们还有共通的一面,就是国家无时无刻的希望自己的权力是直达基层的,但是在它力所不能及的时候,他会通过授权来实现目的。比如明朝初年的老人制度,很多学者就认为其是国家统治和地方自治的一种结合。不过这个制度并没有存在多长时间,这也反映实现这种结合是有很大难度的,它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管理方式。总而言之,我们在思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时,一定要考虑两者之间联系的一面。

我们知道您目前正在从事的课题是“明清时代的契约与契约社会研究”,您如何理解“契约社会”这个概念?

阿风:关于契约或者契约社会概念,其实中国的学术界并不完全接受。大家经常说的是中国人最不遵守契约了,我们之前的教育也是这样说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秦汉时期就已经实现了土地的自由买卖,到了宋代以后,无论土地买卖、家产分析、婚姻存续、身份确立,还是纠纷解决、赋役分担、地方防卫、结社合会等,都要书立白纸黑字的契约。“背约”则被看成是“言不忠信”的过失,国家也受理与契约有关的诉讼。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社会契约关系的发达程度要远远超过西方的。

当然现在有一些人说中国不是契约社会,是指中国不是社会契约型的社会,也就是说国家与民众之间没有契约关系。但是这些年我们研究户籍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时候,发现不能完全说传统的国家和民众之间不存在社会契约,比如中国古代有“有田则有赋,有身则有役”的说法,如果老百姓纳粮当差,向国家交纳赋税,在诉讼的时候国家要保护你,双方其实存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也是类似于社会契约的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将这种契约关系完全等同于近代西方的契约,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全面学习西方的法律了。

从国家体制与契约社会的外观来看,中国社会应该是一个早熟的社会,中国古代的契约很早就确立了“和同”的基本原则,就是双方必须平等地交易。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欠债或其他原因而要进行交易的情况是很多的,契约双方关系不一定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今天,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实际上也常常隐藏很多不平等的关系。因此,我们如何用西方近代契约理论来解释传统中国的契约的性质,这对于认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非常重要。这也是我做这个课题研究的初衷。

朱熹《增损吕氏乡约·言不忠信》

您的育人理念是什么呢?平时如何跟本科生和研究生交流的呢?

阿风:我关于教学方面的经验还是较少的。我从1991年大学毕业后就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待了整整2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虽然曾带过研究生,但基本上没有教学方面的经验。2020年到了清华大学开始上课之后,感觉上课和研究有很大区别,所以我这几年的主要工作都是教学备课方面,甚至论文写作都不得不停下来。

上课是很辛苦的,但这几年上课的经历给我的研究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和论文写作不一样,论文只需要自圆其说,学者能够读懂即可,但上课需要面对不同兴趣的学生,要把自己的想法讲解给他们,并且还要启发他们,难度是很大的。

从事历史学研究,如果有三五年的时间不去接触最新的研究成果,就会落伍了。学术研究要跟得上时代,所以我培养学生的时候,经常给学生灌输一个观念,就是做一流学者很难,但要做“入流”的学者。而你的研究能够入流一个首要的条件,就是在写学术论文的时候使用什么样的资料,论文注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这个实际上能够体现出研究者的水平。比如研究清史,你引用的是《清史稿》还是《清实录》,亦或是清朝档案,就能体现出学生对史料的把握程度,就可以看出是不是一个入流的学者。

所以,我在给学生上课的时候,除了阅读一般的学术研究成果外,有时候会让学生把书中所引的原始资料找出来。学生除了了解学术观点外,也要看他所引用的资料能否支持其观点。尤其是本科生培养,要使学生能从学习历史转向研究历史,并且产生问题意识,这是很关键的一步。

这些年来,我开始从事古文书研究。从古文书学的角度来说,史料是具有等级性的。其中最原始的史料就是文书(documents)。而实录则多是文书的汇编,正史更是一种编纂史料,它们都是来源于文书。而能够阅读原始文书对历史研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您在清华开了三门课程,分别是《中国社会史》、《中国古文书研究》和《中国古代契约研读》,您希望学生从中获得什么呢?您会推荐什么书目呢?

阿风:我给本科生开设《中国社会史》这门课,是因为原先清华的本科生课程中没有类似的课程。我虽然是研究法制史的,但是会涉及到社会史,我在中国社科院的时候也是在社会史研究室工作,所以我一直觉得应该开设这门课程。不过我讲的社会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史,如日常生活、环境史、医疗史等,更多的是讲授社会的结构,如赋役制度、诉讼制度和契约关系,这是与文书行政相对应的传统中国的另一侧面。这也是我开设社会史课程的目标。

我同时还给日新书院的本科生开设了一门《中国古代契约研读》,这门课程主要是选取某一个区域各种类型的契约和诉讼案件,与同学共同研读。比如去年就是以中国台湾地区契约文书为中心,分析契约关系和社会经济背景。这门课程结课的时候有很多同学提交了不错的论文,感觉这门课还是比较成功的。

李文良《契约与历史:清代台湾的垦荒与民番地权》

《中国古文书研究》是研究生课程,这个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文书学课程。去年(2022年)上课的时候,我也希望从文书角度来做一些比较研究,比如古代东亚国家间的比较。同时,让大家了解契约文书的识读和整理的方法,培养研究生后续的阅读文书资料的能力。其实,古文书读起来不是非常困难的,它们有很多的套话,也要比很多古代的经典要容易阅读,只是很多人因为没有受过相关的训练。明清时期文人的文集中也会收录很多公文,如果不懂得阅读这种文字的技巧,那么史料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就容易读错。而受过这方面的训练之后,再去阅读这类史料就会更容易一些。所以《中国古文书研究》这门课程就是给大家提供阅读文书的技巧和方法的。

关于推荐书目,我想研究中国社会史,首先是要阅读一些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特别首先建议同学去阅读一些法学的研究成果,比如寺田浩明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滋贺秀三先生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因为法学在总结现象的基础上,规范相应的概念。然后可以读一些社会学、人类学的著作。比如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是以近代山东青岛的台头村为中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传统中国的家族关系和社会关系。我个人觉得这本书非常重要的,书里很多内容其实至今仍然值得研究和探讨。至于历史学方面的著作,如果从明清社会史的角度而言,我觉得郭松义先生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是一部十分重要的著作,它讨论了伦理和生活之间的一些差异性的问题。如果说从性别史角度来说,我推荐高彦颐的《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和最新翻译出版的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苏成捷的这本书是通过对清代奸情案件的分析来解释传统中国的性别观念的最新研究。

有关文书的著作还是不少的。档案学有《历史文书》的教材,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这些年来文书研究特别受重视,包括北京大学和南开大学都有很多学者利用文书撰写了很多重要的论著。未来公文书研究领域可能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关于契约的研究,早年杨国桢先生著有《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这是一本经典的著作,至今也不过时,推荐同学们去仔细阅读。如果有同学对于古文书学有兴趣的话,可以阅读一些日本古文书学者的著作,例如佐藤进一的《古文书学入门》,虽然此书是以日本的古文书为背景进行研究,但它对中国古文书研究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佐藤进一《新版古文书学入门》

当然古文书作为历史资料,这些年来在日本也受到很多批评,因为文书中记载的一些内容也并非完全真实的,也涉及到“历史建构”的问题,也就说有些内容不是完全真实的历史。日本立教大学的一位年轻教授佐藤雄基出版了《日本中世初期的文书与诉讼》(《日本中世初期の文書と訴訟》),书中涉及到史料认识问题,也是日本古文书研究者的反思。

时至今日,“古文书”作为事件发生同步的历史记录,仍然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法国年鉴学派第三代表人物埃马纽埃尔·勒华拉杜里的代表作《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的前言中指出“任何历史研究都应当从分析原始资料开始”。这本书所使用的主要资料,包括富尼埃的审讯记录,蒙塔尤的户口、姓名录、纳税清单、土地册。事实上都是“古文书”。如果没有这些丰富的“古文书”资料,是不可能产生这本伟大的历史著作的。

(薛瑞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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