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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月|鹤城法院公布1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昭示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现公布一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郑重提醒大家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三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被依法重判
--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关键词
人货分离 洗钱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蒲某先后1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8克,共非法获利10949元。被告人蒲某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时,为隐瞒毒资的性质,逃避打击,便使用他人多个不同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要求账户所有人以现金等方式将收取的毒资交给自己,共计收取、转移毒资8150元;被告人蒲某非常狡猾,在贩卖毒品期间,从不与下线面对面交易,通常将毒品藏在城区内某公共厕所旁、某大货车轮胎下、某垃圾桶旁边、某楼旁的柱子下等不显眼的位置,再通过微信发送照片或者定位通知购毒者自取。2021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潘某采取“提篮子”的方式多次从蒲某、“山鸡”、“Tata石头”等上家处买入毒品,再加价贩卖给他人,分别贩卖毒品5.1克,9.5克,非法获利3200元,751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某、陈某、潘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蒲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以他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后转至自己账户或者转换为现金的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数罪并罚,且被告人蒲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022年分别被其它法院判处九个月和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鹤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普法
在本案中蒲某采用他人的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取毒资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提供账户帮助他人洗钱同样构成犯罪。
那么如何防范成为涉毒洗钱犯罪的工具人?
1.增强警惕性,远离毒品犯罪分子,避免掉入涉毒洗钱犯罪圈套。
2.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出租、出借、出卖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
3.不要用自己的支付结算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资金,更不要为他人多次提现、存现。
4.不要配合他人,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采取非常态交易方式进行典当、租赁、买卖、投资、交易虚拟币等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犯罪及惩治毒贩通过“人货分离”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即时聊天工具的广泛运用,犯罪分子身处两地,利用电话沟通、微信发送定位的方式贩卖毒品的情形日渐增多。本案中,被告人蒲某意图通过“人货分离”方式逃避打击,给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带来困难。且被告人蒲某在贩卖毒品的同时,采用他人的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收取毒资从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鹤城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判处数罪并罚,既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打击的坚定立场,也体现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供稿 | 刑事审判庭编辑 | 欧阳宁珂(实习)
一审 | 石夏碧
二审 | 谭显望
原标题:《禁毒宣传月|鹤城法院公布1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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