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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昭示重庆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和提升司法能力上的积极作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市高法院从全市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9件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有的是大宗制造毒品的案件,有的是通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的案件,有的是在贩卖毒品后又实施自洗钱的案件,有的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案件,展现了我市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成果,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标准。现予以发布。

01
曾皓、贺正勇、杨柳制造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大宗制造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麻黄碱作为一种生物碱,常被用作兴奋剂,容易被犯罪分子进一步加工提炼成毒品,因此已被《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为易制毒化学制剂并严格管控。以麻黄素等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及其他化学品为原料,采用化学方法制造合成甲基苯丙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为牟取暴利,跨区域购买制毒化学原料,私设制毒窝点,利用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公斤,数量大,罪行严重。该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曾皓为牟利邀约被告人贺正勇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曾皓带领贺正勇购买了麻黄素、红磷、碘、迷彩防水服等制毒原材料和工具。当月15日,曾皓分别让贺正勇、杨柳租赁汽车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前往重庆市梁平区,并入住梁平区某出租屋。17日晚,曾皓、贺正勇、杨柳驾车将制毒原材料和制毒工具运至梁平区某乡镇制毒,后将制毒原材料加工成毒品半成品,并运回出租屋内继续加工。2020年6月19日10时,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将三人抓获,当场从屋内查获疑似毒品、制毒原材料、制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共计18326.65克,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达9853.04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皓、贺正勇、杨柳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18023.5克,曾皓单独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体、液体、固液混合物303.15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达9853.04克,犯罪情节恶劣,应予严惩。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被告人曾皓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贺正勇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曾皓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维持被告人曾皓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曾皓执行死刑。
02
张雪美、普新菊运输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怀孕的妇女运输毒品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张雪美的涉案毒品数量已达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张雪美在首次到案后发现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将张雪美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予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决心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雪美受人安排,将藏匿在胸罩和内裤中的20000余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行李箱内,于同年8月15日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到达重庆市,后在徐国义(已判刑)的租赁房内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胸罩和内裤交给徐国义,徐国义支付张雪美2万元,并将毒品清点后存放于该房屋内。
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雪美、普新菊受人安排,采用前述方式,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箱,从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于8月20日到达重庆市。当日张雪美、普新菊与徐国义见面后,跟随徐国义来到其租赁房内,张雪美、普新菊将放在行李箱中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胸罩2个、内裤2条交给徐国义。因还需支付张雪美、普新菊路费,徐国义在外出取款期间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该房间内将张雪美、普新菊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740.31克。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雪美、普新菊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被告人张雪美单独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余颗,并与被告人普新菊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740.3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二被告人运输毒品次数、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当庭拒不认罪等量刑情节,依法本应对张雪美、普新菊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但被告人张雪美在首次到案后发现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将张雪美视为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不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遂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雪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普新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刘松林、冉芷涵等五人贩卖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零包贩毒是指将少量毒品分成若干包后,直接销售给吸毒人员,系毒品犯罪的终端环节,使毒品直接流入社会到吸食者手中,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本案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利用聊天软件,在石柱县城内向多人零包贩卖毒品上千次,非法获取毒资上百万元。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不仅对各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还将其非法获取的上百万元毒资予以追缴没收,体现了对零包贩毒“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松林与被告人冉芷涵商定共同在石柱县城内贩卖毒品,由刘松林购买毒品后交由冉芷涵将零包毒品放置在石柱县城内某一隐蔽处并录制视频发送给购毒人员,购毒人员根据视频中的位置自行前往取得购买的毒品。2019年11月、2020年5月,被告人汪恒宇、谭鑫、刘号先后加入,三人按照上述模式以“轮班”的方式在石柱县城内放置零包毒品,刘松林每日将报酬支付给冉芷涵,冉芷涵再向汪恒宇、谭鑫、刘号等人支付报酬。2020年8月26日,民警先后将刘松林、冉芷涵、汪恒宇、谭鑫、刘号抓获。据不完全统计,五人在石柱县城贩卖毒品上千次,刘松林收取毒资120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松林、冉芷涵、汪恒宇、谭鑫、刘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松林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4
李超、梁海洋贩卖毒品、洗钱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打击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构成自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的蔓延。本案中被告人李超伙同梁海洋采用“丢包”的方式贩卖毒品,并通过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后以转账、取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转移毒资,掩饰、隐瞒贩毒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体现了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同时惩治下游洗钱犯罪,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经济基础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超伙同被告人梁海洋采用“丢包”的方式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二人通过绑定他人身份信息的聊天软件与吸毒人员联系并线上收取毒资后,将藏匿毒品的地点发送给吸毒人员,吸毒人员根据收到的地点信息拿取毒品。2021年9月15日,李超在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搜查其住所时将共同居住的梁海洋抓获,从该房间内查获犯罪所用手机三部、甲基苯丙胺11.02克。
后经查,李超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电子支付平台账户收取毒资,后通过转移毒资至梁海洋账户、取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进行洗钱。梁海洋明知他人转至自己账户的资金系其贩卖毒品所得,仍提供账户接收并转移。经审计,李超采取上述方式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毒资160万余元。梁海洋提供账户接受李超贩卖毒品所得毒资46万余元,并通过取现、支付房贷等方式予以转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超伙同被告人梁海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超、梁海洋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取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梁海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被告人李超、梁海洋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5
郑德财、林发兵贩卖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托网络进行非接触式零售贩毒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毒品贩卖方式变得极为隐蔽,更多采用“互联网+寄递”方式进行非接触式贩毒。多次因贩毒入狱的被告人郑德财,利用网络隐秘性特点采用非接触式的手段贩毒,其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充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处以重刑,体现了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郑德财多次利用聊天软件、电话等方式联系购毒人,再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放置在马路旁的护栏缝隙,由购毒人自取,从而将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其中在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德财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林发兵后,林发兵又贩卖给梁某。2021年11月18日,被告人郑德财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及住所处查获甲基苯丙胺6.1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6克。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林发兵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德财、林发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德财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发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林发兵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林发兵撤回上诉。
06
刘睿贩卖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将毒品贩卖给未成年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睿与未成年人杨某(另案处理)共谋贩卖毒品,二人约定刘睿负责提供毒品和联系买家,杨某负责交付毒品。2021年9月至11月间,二人共贩卖毒品三次:一、2021年9月29日,刘睿以55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二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让杨某将毒品交予马某。二、2021年11月10日,刘睿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一小包冰毒,并让杨某将冰毒送至某小区交予王某。三、2021年11月10日,刘睿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冉某二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联系杨某将毒品放至某公交车站旁空地,杨某将毒品放置拍摄成视频和照片发给刘睿,后刘睿将视频和照片转发给冉某让其取走该毒品。
裁判结果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睿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予以从重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睿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睿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7
王倩贩卖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的典型案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往往被不法分子加入电子烟油中,并被冠以“上头电子烟”之名在娱乐场所等进行贩卖。因其外表与普通电子烟相似,故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易被发现和查处,严重破坏毒品管制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王倩向他人多次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油,并有向在校学生贩卖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适用刑罚,同时对其检举立功的情节充分予以考虑,体现了从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倩通过电子支付平台收款,以同城快递送货的方式多次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油”。2021年7月29日20时许,王倩收取郭某2000元后,将10小瓶共计47.86克的“上头电子烟油”通过同城快递送到渝中区某超市给郭某,被民警当场捉获,查获全部毒品。经鉴定,查获的“上头电子烟油”中检出化合物MDMB-4en-PINACA。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王倩在巴南区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捉获贩卖毒品的他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倩明知被整类列管的合成大麻素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倩不服,提出上诉。基于王倩在二审期间有新的立功表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对被告人王倩的量刑部分,对王倩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08
刘进贩卖毒品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比特币收取毒资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明知大麻是毒品,将大麻种子种植成大麻植株,后加工成大麻成品,利用“互联网+电子支付+物流寄递”非接触手段贩卖,将毒资折算成比特币收取,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构罪特征。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体现了对新类型毒品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自2021年6月起,被告人刘进在网上购买了大麻种子,利用植物种植棚、植物生长灯、除湿器等工具在室内种植大麻植株,后将大麻植株加工成大麻成品。刘进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贩卖大麻的广告,然后通过聊天软件与购毒人员联系,购毒人员使用比特币支付毒资。2022年3月1日,刘进收取购毒人员胡某某毒资0.0045个比特币(折合人民币1200元)后,在网络上委托第三方购买附近的快递柜快递单,将10克大麻伪装成茶叶投入快递柜寄送给胡某某,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刘进家中查获8株大麻植株和大麻成品466.392克以及种植大麻的工具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刘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并对扣押的大麻成品、种子、植株以及种植工具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9
陈素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典型案例。毒品原植物是指能为毒品加工、提炼、合成提供原材料的植物,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所在。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的老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禁毒意识不强等因素,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存在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本案的依法审理彰显了对毒品原植物种植从严管控、源头治理的鲜明态度。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被告人陈素兰从他人处取得罂粟种子,在明知是罂粟原植物种子的情况下,将该罂粟种子种植在土地里。2022年4月29日,民警在接到举报后查获陈素兰种植的罂粟原植物并予以铲除,经清点,罂粟原植物共960株。2022年5月11日,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素兰种植的植物系罂粟科罂粟属,属于毒品原植物。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素兰明知是罂粟原植物而予以种植,且种植数量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素兰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判处陈素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罂粟原植物960株,由扣押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标题:《重庆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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