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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管辖权异议?

2023-06-27 20: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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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3月11日,原告胡某去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与被告余某商谈,欲接手一家蛋糕店。当日,胡某转了2万元给余某,被告余某承诺带胡某去见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天余某提出再转3万元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再带胡某去见原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事后胡某并未见到原房东,亦未见到房产证,胡某认为余某的行为违背了其与原房东签合同的意愿,并且在余某提供的材料当中发现了几个问题。因此,胡某诉请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余某撤销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余某返还押金。余某在答辩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本案中被告余某的户籍所在地虽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中童镇,但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经常居住地证明,该证明证实被告现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案涉转让店铺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即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上,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依法裁定被告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二是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三是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四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请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五是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供稿: 熊新光、周锦蓉

原标题:《今日普法 | 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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