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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入选!
2023年7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施行三十周年。值此之际,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彰显海事司法在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广东法院2案入选。
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1、SPAR航运有限公司(SPAR SHIPPING AS)申请承认英国法院判决案
2、东莞市蓝海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长宁航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3、丰联克斯海运有限公司(FULLINKS MARINE COMPANY LIMITED)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梁某等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5、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某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沃巴海运有限公司(VERBA MARINE COMPANY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7、STO租船韩国股份有限公司(STO CHARTERING KOREA CORPORATION)与丰益贸易(亚洲)有限公司[WILMAR TRADING (ASIA)PTE. LTD.]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8、宁波港船多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中孚供应链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案
9、马西马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MAXIMAS INTERATION GROUP LIMITED)与海城镁肥实业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10、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东莞市蓝海食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长宁航贸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基本案情长宁公司与蓝海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长宁公司是出租人,蓝海公司是承租人,装货港新加坡,卸货港中国广东黄埔。该合同第17条载明“ARBITRATION,IF ANY,IN HONGKONG AND ENGLISH LAW TO BE APPLIED”。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长宁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蓝海公司赔偿其违约损失及利息。蓝海公司以其与长宁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蓝海公司管辖权异议,蓝海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蓝海公司与长宁公司未协议选择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本案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案涉仲裁条款关于“ARBITRATION,IF ANY,IN HONGKONG”的约定具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亦符合《仲裁条例》关于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故案涉仲裁协议应为有效,蓝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长宁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航次租船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案涉仲裁条款系海事纠纷中常见的表述方式,此案作出了不同于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适用仲裁地法律对此类表述的仲裁条款效力作从宽解释,展现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与成熟,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该案的处理表明我国海事司法将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支持仲裁,持续发力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审案号】(2019)粤72民初1217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辖终327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沃巴海运有限公司(VERBA MARINE COMPANY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塞浦路斯沃巴公司所属“CAPE KASOS”轮装运的一批自美国运往中国的大豆发生货损。人寿湖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就上述货物的损失向收货人赔付后提起诉讼,诉请承运人沃巴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沃巴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英国高等法院根据沃巴公司申请签发了禁诉令,责令中方当事人立即中止或放弃其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立即中止或放弃中国程序。人寿湖南分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沃巴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回该禁诉令。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已经裁定驳回沃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沃巴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侵犯了人寿湖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人寿湖南分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英国法,当事人可以向英国法院提出撤销禁诉令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裁定责令沃巴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后沃巴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撤回禁诉令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亦作出同意撤回禁诉令申请的命令。就案涉纠纷,双方当事人亦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并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我国法院已经对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的情况下,沃巴公司仍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止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获得正当司法救济。广州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回在外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国司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对涉外海运纠纷存在平行诉讼情况下如何解决禁诉令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其后当事人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妥善快速解决纠纷,也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
【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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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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