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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影片未发行,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二)

2023-07-03 13: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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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违约损害赔偿以违约为前提,违约行为决定着赔偿的边界,通常情形下,违约方有哪些违约行为是首要考察对象。既然合同存在“义务群”,而违约行为是对义务的违反,因此在逻辑上,违约行为可能构成“集合”。对违约行为的审查,应避免单点思维,以“集合”的观念去审查更为合适。

我们设定如下合同:

1、甲乙共同投资摄制影片,共有影片著作权,按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收益。

2、影片投资3000万元,该投资包含制作成本及宣发费,甲方投资2000万,乙方投资1000万。

3、乙方有明确的支付投资款时间,但对甲方投资期限未约定。

4、甲方负责该片的运作和质量管理,包括:剧本、立项、拍摄制作、报审、宣传发行及结算等工作。

5、合同有效期为2年。

依据合同约定,甲方负有出资、创作剧本、备案立项、拍摄制作、宣传、发行及结算的义务,但对于单项义务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只有合同有效期。按通常的理解,投资影片最终的目的是获得发行收益,分享版权是手段不是目的。合同约定有效期的含义应该是在该有效期内能终结投资盈亏的不确定性,即在产生发行收益的情形下能对该收益进行分配,如无收益,应能确定亏损额。在合作投资影片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也是双方的合作期限,合同到期,合作终止。所以,尽管合同对单项义务的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但应该在合同有效期内全部完成应无疑义。而且,出资和投资不同,合同虽然并未约定甲方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但按一般的理解,应该是先出资后投资,即影片所有投资款都实缴到位后才能开机拍摄,而非边拍摄制作边投资,若出资未到位便开机拍摄,有可能因为后期融不到资影片项目“烂尾”,如此操作会使所有投资方都承担巨大风险。即便合同未约定具体出资期限,但当已出资的当事人向相对方提出出资要求时,未出资的一方履行期限便截止,在一方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下,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出资的要求,尽管合同并未约定其具体期限,无具体期限并非无任何期限要求。

事实上,本文所讨论的合同中属于履行期限不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虽不严格,但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出资。

假定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曾向甲方发送商函,要求其披露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并提出若在去函前并未履行,应在见函后及时补足等。但甲方对此并未回复。此外,至合同即将到期的前一个月,乙方向甲方问询影片报审情况,甲方回复称影片内容初审不过关,主管机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审,影片质量存在较严重问题,需要有较大改动。

因此,甲方的违约行为可构成一个集合。

首先,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其都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其应该承担的2000万元投资款其并未足额出资。尽管其可抗辩称合同并未限定出资期限,但在乙方向其发出补足要求后,其应该履行出资义务。退一步讲,乙方无权向其提出出资要求,但其在合同有效期内都未出资,其违反出资义务当属事实,并无争议。

其次,甲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影片发行并进入结算程序,而甲方尽管将影片制作完成,但是质量存在问题,致使影片连内容初审都未获通过,甲方负责影片制作,若制作质量出现问题,表明甲方存在严重过错,构成严重违约。

最后,因为报审未过,不具宣传、发行和结算条件,等于事实上宣传、发行和结算义务均有违反。

故而,甲方违反出资、制作以及后续阶段的宣发等义务,存在系列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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