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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对方违约,定金、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黎某与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梁某以总价款92万元向黎某购买某处房屋,定金为10万元,双方于7月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由梁某在过户当日支付购房余款80万元。若梁某违约,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或要求梁某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梁某向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加部分购房款10万元共20万元,黎某将涉案房屋交付梁某使用。但之后,梁某始终一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拒绝支付购房余款。黎某遂将梁某诉至江海法院,请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梁某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18.4万元。诉讼过程中,梁某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法院判决江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原告可择一进行适用。本案中,黎某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定金金额,酌定梁某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10万元。同时,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鉴于黎某已收取梁某支付的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共计20万元,则梁某无需再另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黎某,抵销上述金额后,黎某应向梁某返还10万元,梁某应向黎某交还涉案房屋。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遇到定金与违约金竞合的情形时,合同的守约方可依法选择其一进行适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对方违约,定金、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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