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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一女子竟被“追求者”造谣污蔑!法院判了!

2023-07-05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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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

流言蜚语便是一把伤人的“刀”

现今

互联网因其即时性、广泛性的特点

成为社会信息共享的最大平台

同时也赋予了“谣言”

更强的伤害性与隐蔽性

很多人总以为网上造谣

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可是互联网造谣

真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今天,小编带你来看

一起发生在全南的真实案例

案件经过

钟某和罗某在务工时经朋友介绍相识,此后也偶有来往,期间罗某多次要求钟某发送自拍照,钟某在察觉罗某目的不纯后,便主动断绝了与罗某的来往,离开了务工地。

钟某本以为两人此后应该毫无交际了,没想到罗某却变本加厉,向钟某发送各种爱慕信息,并使用钟某的头像拼凑不雅照片发送给钟某,要求钟某与其见面。在钟某明确拒绝见面后,罗某便使用多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带有钟某个人照片的视频,并在视频内捏造钟某人格品质低劣的不实言论,还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群内,并附言“请转发”。

钟某发觉自己名誉受损后,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罗某删除在短视频平台、群聊发布的诽谤侮辱自己的言论、照片、视频;在各社交平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请求精神损失费用赔偿。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院对钟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论证,应钟某申请,法院向社交平台运营公司发送协助调查函,经公司查询后回函,证明在群聊内发送不实视频的确系罗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钟某提供的手机短消息、群聊截屏、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相关账号的使用人是罗某,相关侵权行为由罗某所为。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一、罗某删除其微信与手机内有关钟某的视频及照片;

二、在群聊内公开向钟某赔礼道歉;

三、赔偿钟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在网络数字时代,社交平台已经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及信息传播的重要阵地,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本案中,罗某在无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钟某的不实内容,侵害了钟某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南法院往期精彩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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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庭

原标题:《全南一女子竟被“追求者”造谣污蔑!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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