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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小豸说法|质押的汽车能否直接出售“抵债”呢?
生活中,质押动产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担保方式,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是否可以私自处置质押物“抵债”呢?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质押合同纠纷,认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处分出质车辆造成损失,应支付赔偿金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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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1年,利息1万元。借款时,徐某将其2019年购买的大众帕萨特轿车质押给赵某。借款到期后,徐某未偿还借款。后徐某索要质押车辆未果,原来2022年10月,赵某已将该车以48000元价格转让给他人。徐某经查询发现车辆在黑龙江省海伦市存在多条违章记录,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赔偿车辆损失。
2审理结果
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向赵某借款并将其所有的车辆交付赵某,属于对借款的担保,赵某对案涉大众帕萨特轿车取得质权,案涉车辆属于质押财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未经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徐某质押的车辆,在法院给予一定时间后仍不能归还车辆,其侵犯了徐某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了徐某质押车辆损失,赵某应予以赔偿。参照二手车市场询价结果,在扣减赵某处置车辆时徐某所欠借款本息后,最终判决赵某赔偿徐某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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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以车辆质押借款较为常见,甚至存在借贷双方约定,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钱,出借人可以直接以抵押车辆抵债的情况,于是造成质权人经常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直接变卖质押车辆偿还债务。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因此,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协议财产价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应自行处分质押财产。
本案中,赵某对徐某的大众帕萨特轿车享有质权,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在拍卖时实现对质押车辆的权利,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赵某未经合法途径处置车辆,以至于陷入被动局面。赵某自行转让车辆,俗称按照“黑车”处理,价格往往偏低,不仅损害了出质人徐某的财产权,也影响了自身债权的实现。
原标题:《邳小豸说法|质押的汽车能否直接出售“抵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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