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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豫法阳光采用本院《交通事故撞废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一文阅读量超十万,位列第一!

2023-07-07 20: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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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法阳光采用本院《交通事故撞废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一文阅读量超

10万

位列第一

7月6日,中原盾发布河南省政法机关微信公众号影响力2023年6月排行榜。其中,河南政法微信号影响力阅读排行榜热文榜,“豫法阳光”又一次承包全部席位,累计文章阅读数近73.7万,所采用我院《交通事故撞废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一文,以案释法,阅读数超10万,位列第一。

0203

原文如下

2021年9月

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车辆所投交强险和商业险

均在保险期间

李某要求保险公司

赔偿车辆全部损失

报废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

应当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额

减去车辆残值为赔付依据

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

双方协商未果后

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

河南省濮阳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李某投保的商业险

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额为5.2万元

绝对免赔率为0

经鉴定机构鉴定

车辆损失为4.2万元

车辆残值为2.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保险合同工为有效合同

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涉案车辆已报废

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全部损失

即全部实际价值

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

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

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

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

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等相关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为

车辆购买价值-九座以下

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

(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

已使用月数×0.6%)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李某损失5.06万元

案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翟国玺 濮阳县法院

立案庭一级法官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

而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

多数情形下受损的保险标的

还会留有残值

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

支付的保险金额后

被保险人的损失

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

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

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

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

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

有违损失补偿规则

至于保险人

因其赔偿了保险金

作为对价

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

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原标题:《喜报!豫法阳光采用本院《交通事故撞废车辆,归车主还是保险公司?》一文阅读量超十万,位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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