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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三年回望三度 | 织“数据之网”,护“高墙外”刑罚张弛有度
编者按
在十六年社区矫正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在《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年之际,“福州检察之窗”开设“落地三年回望三度”专栏,一起回顾福州市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能动履职,把握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角度、尺度和温度。
在数字化高速发展、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在“高墙外”执行刑罚的群体,相较于狱内服刑人员享有更大的自由,同时也存在更多不可控因素。为保障他们在“高墙外”的刑罚正确执行,马尾区检察院运用大数据这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不准出境。在司法实践中,刑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潜逃出境时有发生。因此,加大对限制出境报备的监督力度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刑罚是否能正确执行。
检察机关这么做
马尾区检察院积极履职,构建社区矫正对象限制出境通报备案监督模型。通过调取并比对判处缓刑、暂外执行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与公安机关限制出境人员名单,打破数据壁垒,梳理分析发现155名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未予通报备案或超期通报备案,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书面及口头纠正意见150余次,移送外地检察机关线索5条,促成对5名刑罚未执行完毕的社矫对象补充报备到位,有效堵塞社区矫正监管漏洞。
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任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在社区矫正期间,任某某多次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多次不假外出至外县市并吸毒,后经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对任某某予以收监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私自外出屡禁不止。因此,加强信息化核查工作必不可少,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及重新犯罪。
检察机关这么做
马尾区检察院能动履职,与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共同建立《马尾区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工作制度(试行)》。《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了通过公安网络信息平台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信息化核查的内容、频次,对核查发现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对失联人员的查找流程以及依据核查结果的惩处及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实施以来,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对12名违反外出规定至外县市的社区矫正对象予以训诫及警告,切实消除脱漏管风险隐患。
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某某身患癌症,高额的治疗费用及两名幼子的抚养重担全靠其丈夫一人打数份工,家庭生活极度困难。马尾区检察院联合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共同推进为陈某某成功办理低保,并推动教育局为该困难社矫对象抚养的2名在读幼儿减免学费,帮助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走出困境。
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村居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会群众,利用社区资源,对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帮扶。
检察机关这么做
马尾区检察院主动作为,通过落实日常巡察和聚力专项检察,充分收集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建立特殊人群和重点关注对象数据库,包括残疾、患病等特殊困难群体和未成年、受惩处及心理评估异常等重点关注群体。通过设置检察官信箱、开展谈心谈话、个别走访等方式进行跟踪回访,实时同步更新数据信息。
三年以来,马尾区检察院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司法所开展巡回检察50余次,查阅台账档案600余份,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30余人次;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及收监执行审查案件20余件;审查起诉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案件1件1人;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和奖惩情况、外出管理情况、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专项检察活动20余次,发现各类问题50余项,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6件次;召开公开听证4场,解决2名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县市及外出问题,助力对2名表现突出的社矫对象实施表扬;联合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2名困难社区矫正实施帮扶,帮助7名社矫对象成功就业。
下一步
马尾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监督职能,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以数字科技赋能检察监督,拓展多元检察监督方式,为维护社区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以检察之力助推市域治理现代化。
原标题:《落地三年回望三度 | 织“数据之网”,护“高墙外”刑罚张弛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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