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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滴滴顺风车事件:缺乏对司机约束力,未消弭犯罪风险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通讯员 江南
2018-08-28 13:47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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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顺风车是否提升了性侵案件的发生率?8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有法官撰文指出,尚无数据和实证认为滴滴推高了犯罪发生率,“目前尚无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但滴滴平台将出行由线下转移到平台内时,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能力,未有效消弭线上的犯罪风险。

据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姜楠统计,2014-2018年北京范围内,可查滴滴车主在完成订单过程中犯强奸罪2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起(涉顺风车3起、快车1起);作为对比,出租车涉强奸罪2起,黑车涉强奸罪1起。同时考虑到黑车中犯罪黑数相对较高(被害人不报案)、破案难度更大,“目前从有限数据上,不能认为滴滴推高了犯罪发生率。”姜楠说。

姜楠同时表示,作为日活订单千万级的平台,在北京滴滴司机(含顺风车)人口基数应该要大于其他出行方式,考虑到这一点,案件数更接近于正常分布而非异常推高。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司机通过锁死车门、阻止下车方式完成性侵。为此,姜楠分析说,滴滴创造了一个特定场合,被誉为“半公开、半私密”的密闭空间,司机在此空间内有强大的心因和物理掌控力,“滴滴将出行由线下转移到平台内时,不可避免的将犯罪风险同时转移;转移风险却未有效消弭风险,这是如今被责难的原罪。”

“崭新的出行方式和旧有风险与权责观念交织下的网约车出行现状。”姜楠举例说,有两组案件可以佐证,第一组案件称之为“衍生型强奸”,滴滴司机在完成订单后,和乘客建立私人关系(加微信),后在第二次见面时实施强奸共4起(顺风车2起、快车2起)。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明显轻信与相识场合不无关系,虽然不可归责于平台,但亦是推行社交化带来的不良后果。

此外,第二组案件体现为滴滴司机面对犯罪的不作为,1例为拼车订单中女乘客明显酒醉、司机放任拼车男乘客将其带走,未做任何处理,后女乘客被强奸;1例为犯罪分子冒充已约滴滴司机,后司机致电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车,被告人告知司机“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后司机未作任何处理后离开。该类案件反映出在平台设计中缺乏司机积极履行安全保障的便捷途径和有效的制度激励。

此外,姜楠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无法审核司机犯罪记录,滴滴冤不冤?

“有犯罪前科人员时,在注册滴滴司机时均不应予以准入。” 姜楠认为,滴滴虽然实质上已在提供运输服务,但其自认尚停留在居间商,从准入审核到人员管理再到评价奖惩,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能力,“即使短期无法实现和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一个最为原始的方法——要求司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依然可行。”

如此看来,故意伤害、性侵案件发生,平台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姜楠表示,目前全部案件中,尚无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案件,民事方面则无法直接断言平台是否需担责,“但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和法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责任编辑:宋蒋萱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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