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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企图注销店铺逃避员工工伤责任?法院这样判

打工者未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中恰又受了伤
老板不愿意赔偿
还因此注销了经营执照
那么
没有书面合同
算劳动关系吗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起来看
今天这个典型案例




2022年5月,小秦经朋友介绍到香香烧烤店工作,主要在后厨帮忙。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小秦月薪为6500元,之后几个月烧烤店每月足额给小秦发放工资。
2022年9月份,小秦在工作时被烫伤,香香烧烤店的经营者老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打工人小秦
我在工作时受的伤,算工伤!烧烤店应该给我相应赔偿。

咱们未签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店里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烧烤店高老板
2023年3月,小秦作为申请人,以香香烧烤店为被申请人向包头市青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从2022年5月1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院经审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小秦与被申请人香香烧烤店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香香烧烤店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香香烧烤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起诉后,烧烤店的经营者老高,却将烧烤店注销了。

青山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小秦与香香烧烤店在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香香烧烤店系个体工商户,其雇佣小秦,是否与劳动者小秦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香香烧烤店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资格。
小秦于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期间在原告经营的香香烧烤店工作,双方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小秦受香香烧烤店的经营者老高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老高经营的香香烧烤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小秦与原香香烧烤店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经营者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可依法向其经营者主张,香香烧烤店虽于2023年4月28日核准注销,但并不影响其在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5日期间与小秦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谁应作为诉讼主体,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谁负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其财产实际是与自然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混同,个体工商户虽已经注销,但对外可以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代表,所以个体工商户注销并不影响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诉讼讼格。即使个体工商户注销,其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应由经营者承担。
法官提示
个体工商户由于其综合税负低、注册简单,成为较为普遍的用工主体,部分个体工商户在遇到劳动者用工受伤或经济困难的情况时,选择关门并予以注销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但即使经营者经营执照注销了,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仍不能逃避。
劳动者在进行应聘时需要特别注意,审查用工主体是否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资质。个体工商户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性质,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如果不具备个体工商户的资格,或个体工商户已注销,经营者作为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建立的则是雇佣关系,双方的行为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劳动者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各种经济补偿、赔偿都有所不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自然比雇佣关系更具有保障。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一般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作了如下界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也就是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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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工伤职工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同等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二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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