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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未能抚养好小孩,男方申请变更抚养权,全南法院:同意!

2023-07-19 18: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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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面对离婚纠纷时

父母们都会为了孩子

不遗余力的争夺抚养权

可是,得到了抚养权

就真的是为了孩子好吗?

全南法院就曾审理一起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情况

阿鹏和阿荷原系夫妻,2019年9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经全南法院判决离婚。该判决书判决:长女小安由母亲阿荷抚养,次女小宁由父亲阿鹏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但判决生效后,阿荷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2019年11月,小安生病住院,阿荷由于工作忙碌,联系了阿鹏及其父母来医院照顾小安,在小安病愈出院后,阿荷并没有将孩子接回,小安只得由父亲和爷爷奶奶接回家照顾。此后的两年多时间,小安的生活起居与学习都是由阿鹏负责照顾,在此期间,阿荷并未向阿鹏支付抚养费用,也鲜少来探望。

2022年1月,阿鹏向全南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要求由自己抚养小安。但阿荷以法院此前判决小安由自己抚养为由拒绝变更抚养权,声称之前就说好了一人一个孩子。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小安变更为阿鹏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因如下:

一、在阿鹏、阿荷离婚后,小安自2019年12月后都是与父亲阿鹏及其爷爷奶奶、妹妹小宁一同生活,已经建立深厚的感情,小安已经习惯当前的生活环境,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阿荷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子,缺乏照顾小安的时间与精力,且当前阿荷没有工作,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无力抚养小安。阿鹏具有稳定的工作,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且已经给小安提供了能够健康成长、正常入学、生活稳定的环境,证明阿鹏具备抚养能力。三、虽然本院此前判决小安由阿荷抚养,但阿荷并未尽到应该履行的抚养义务,而阿鹏在阿荷并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保障小安健康成长,履行了自己作为父亲的义务。综上,为了小安有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利其健康成长,小安应变更为阿鹏抚养较为适宜,对于阿鹏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内容,法院判决如下:

一、小安变更为阿鹏抚养;

二、阿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阿鹏支付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的抚养费13000元,此后每月向阿鹏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安年满18周岁。

法官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孩子是独立的主体,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夫妻离婚之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除,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无论随哪一方共同生活都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也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离婚时,还是离婚后变更对孩子直接抚养权的约定或判决,首先要考虑的应当是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的健康成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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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庭

原标题:《离婚后女方未能抚养好小孩,男方申请变更抚养权,全南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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