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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金平县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违法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金平县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违法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案例一 艾某、余某、杨某走私国家禁
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
案例二 盘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案例三 王某与普氏三姐妹贩卖、运输
毒品案
案例一
艾某、余某、杨某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下旬,被告人艾某、余某、杨某在一起商议,从越南购买水牛后到中国销售赚取差价。经艾某与越南人联系后,三人共同出资向越南人购买了5头水牛。2020年12月29日20时30分左右,余某携带资金前往金平县金河镇某村岔路口进行交易,随后越南人返回越南,余某将购买的5头水牛赶到金平县金河镇某村大坡坡地等候运输。2020年12月30日7时许,艾某联系了驾驶员尤某商谈拉牛事宜,经商谈后以人民币1000元的运费将5头水牛运输到老勐镇,随即尤某驾驶货车去接货装车,装车后杨某坐在副驾驶位上负责押车一同前往老勐镇,艾某驾车在前面放风,余某返回金平县城,货车行驶至金河镇某路段时被金平警方查获,当场从货车上查获水牛5头。经称重,查获的5头水牛净重1875公斤,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63750元。
【裁判结果】
金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艾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余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杨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走私案件严重侵害了我国进出口管理秩序和税收制度。根据《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我国禁止从越南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猪、野猪及其产品,禽类及其产品。过去一段时间,金平县辖区内查获的走私案件主要为走私冻品,近期查获诸多从越南走私活牛入境的案件,与本案案情相似,均系本地人员利用边民身份和熟悉地形的优势从越南走私活牛入境。通过走私方式入境的动物、冻品、产品来源不明,存在疫病、食品安全隐患,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打击此类走私犯罪,对于保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非常重要,在此警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抵制走私犯罪,共同筑牢边境反走私治理坚固屏障,切莫因贪图走私的暴利而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盘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8名越南籍人员(已被判刑)先后从越南莱州省封土县十二楼乡中越边境非法入境到中国金平县,然后乘车前往蒙自市帮中国老板管理香蕉。
2022年2月28日,邓某甲(越南籍)在背香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与其同入中国境内的7人知道后害怕被抓,商量回越南。2022年3月1日,邓某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盘某甲(中国籍),让盘某甲送他们7人(越南籍)到金平县十里村中越边界,运费为每人2000元人民币。后盘某甲邀约盘某乙(已被判刑)一起去接送越南人。3月3日19时许,盘某乙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盘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绕道从元阳县大坪金矿、逢春岭乡到达蒙自市冷泉镇某村香蕉地,在接到盘某甲等7名越南人后,由盘某乙驾驶盘某甲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前面探路,盘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载越南人跟在后面。当晚23时许,盘某乙、盘某甲途经金平县金河镇某路段时被金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7名越南籍人员被当场抓获,盘某甲弃车逃跑。
【裁判结果】
金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结合存在累犯、未遂情节,依法判决:盘某甲犯危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金平县地处边境,区域内偷渡类型案件高发,本案的被告人有跨境犯罪前科,作案手法也是最常见的利用本地人熟悉地形的优势,以团伙协作的形式,从事运输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获取运输费用的类型,本案是外籍边民为谋求工作向我方境内偷渡的典型“输入型”偷越国(边)境案例。与之相反的是“输出型”偷越国(边)境,就如近年来热度比较高的“缅北诈骗”系列事件一样,一些人受高薪诱惑偷越国境出国务工、甚至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此外,在偷越国(边)境期间,偷渡人员常常还会受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伤害,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有的甚至丧失生命。因此,有关出国务工人员、运输行业人员等要提高国界意识、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意识,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取,要通过正规渠道出国务工,要自觉遵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共同营筑牢国门边境安全屏障。
案例三
王某与普氏三姐妹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普某大、普某二、普某小系三姐妹。2022年7月30日,被告人普某大来到被告人王某家中,将普某大、普某二、普某小三人共同出资用于购买毒品的54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王某,让其去金平县某村的一个山头下找一个名叫“陆某”的男子购买海洛因并给予250元好处费。王某便驾驶红色男士普通二轮摩托车出发,找到名叫“陆某”的男子购买了5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得到毒品海洛因后,王某驾驶该摩托车返回村内,途径疫情防控点时,卡点人员发现其行迹可疑,便将被告人王某拦截,后报警至金平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当场从王某随身携带的黄色编织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包。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4.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随身携带的黄色编织袋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帮被告人普某大、普某二、普某小购买毒品回来以后,普某大、普某二、普某小会将毒品卖给同村人吸食,平时也会以毒品作为酬劳请人来自己家干活。
【裁判结果】
金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与普某大、普某二、普某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普某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普某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被告人普某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本案查获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无车牌银翔牌红色男士普通二轮摩托车(含钥匙两把)、紫色HUAWEI荣耀畅玩20手机一部、蓝紫色vivoY85A手机一部、淡绿色HUAWEISTK-AL000手机一部、红色外壳包装的蓝色VIVOZ5x手机一部(屏幕左下角碎裂),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普某大、普某二、普某小系亲生三姐妹,属于以家庭形式共同作案。“以毒换工”的犯罪手段新颖,对社会及家庭的危害极大,尤其是严重危害到附近的帮工人员及其家庭。本案中,王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3次,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金平地处西南边境,对外便道较多,被告人利用对边境管控形势熟悉的优势进行运毒、贩毒活动,隐蔽性较强,在疫情联防卡点被抓获,系疫情防控、边境管理、禁毒防毒众多重点工作联合作用的典型案例。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在此,人民法院告诫每一位公民,毒品不仅会摧毁人的肉体,更会摧毁其背后的家庭幸福,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个人、家庭和社会,大家都要自觉参与到与毒品犯罪的斗争中来,切莫以身试毒。
原标题:《【关注】金平县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违法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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