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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青年说】超过六个月未提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承租人进行房屋转租,虽然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但是出租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行为,却一直不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定出租人如果超过6个月仍然没有行使权利,视为同意转租。

2020年9月1日,小吴和小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张承租小吴的一处房屋,租期为3年,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小吴将该房屋交付给小张使用。2021年9月1日,小张将该房屋转租给小王,并且约定之后由小王按期向房东小吴支付租金,小吴收到后也没有提出异议。但一年后,房东小吴突然以小张私自转租为由,向小张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小张则认为小吴收受了小王支付的租金,应当认定小吴知道自己已将房屋转租给小王,因此小吴不能基于此和自己解除合同。那么房东小吴能不能以小张私自转租为由,与小张解除合同呢?《民法典》第718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条款新增了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规则。本案中,根据小吴与小王之间支付租金的记录可以看出,小吴对小王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已经知晓。若小吴不同意转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转租事实之日(即2021年9月1日之后小王按期支付租金之日),六个月内提出,但其直至一年后才向小张发出解除通知书,因此小吴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18条新增关于出租人同意转租意思表示推定的规定,值得出租人予以充分重视。在房屋出租过程中,作为出租人需要保持关注承租人是否有擅自转租的行为并及时在知道的6个月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以避免被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供 稿 | 敖明超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超过六个月未提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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