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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签订的借条有效吗?
使用信用卡消费是一种当前常见的消费方式。部分人为了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但因他人消费后无法偿还而产生的纠纷和讼争,在司法实践中已屡见不鲜。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借此案向您普法: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为此签订的借条有效吗?
该案的原告小强与被告小花原系恋爱关系,2022年5月及6月期间,小强将自有信用卡交给女朋友小花使用,小花持有该卡进行日常消费,共计消费3.7万余元。后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小强要求小花偿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款项,小花向小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小强借款人民币35000元,在本人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愿一次性偿还”并签上了小花的名字和日期。该借条出具后小花未能偿还小强“借款”,小强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从银行套取后借给被告,故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民间借贷属于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借条双方达成金额为35000元,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小花向小强返还35000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个人向银行申请,银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而给予不同额度的提前透支消费后按期还款的银行卡。根据银行管理规定,信用卡只限于个人进行透支消费,不得转借于他人,当事人之间由此达成的借款协议或借贷协议也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 法官提醒
信用卡的转借一般发生在家人、恋人、朋友、同学、同事之间,群众往往碍于情面将信用卡出借,但后期却为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除了引发民事纠纷外,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后,可能在个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进行走账,从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不要转借、出租、买卖。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签订的借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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