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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这样发才算数!【小案件·大道理】
近日,新会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某公司按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工资一部分,判决该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基本案情王某在某公司担任品质工程师。2021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王某在该公司提供的《承诺及确认书》签名确认,其中内容包括“本人同意,公司在每年年终以本人当年的月平均工资或基本工资为标准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期满或解除时即视为经济补偿金。”
2022年1月,因该公司拖欠工资,王某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是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支付责任,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排除。
因此,该公司在与王某没有实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通过《承诺确认书》形式与王某约定在职期间提前发放离职经济补偿,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经济补偿。
此外,经济补偿不属于工资,却按月纳入工资结构发放,表面上是增加了劳动者的收入,实际上导致法律意义上认定的工资水平降低,达到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的不法目的,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为王某工资的一部分,不予扣减,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对劳动者而言补偿金相当于在找到新工作前“空窗期”的生活补助,属于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如果想着法子不支付、少支付,可能会“偷鸡不成蚀把米”。
同时,劳动者在享受经济补偿权益的同时,也要警惕落入用人单位设定的“高薪”圈套,要注意对工资薪酬福利等需要加强甄别与防范,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供稿:崖门法庭
排版:梁键涛
原标题:《经济补偿金,这样发才算数!【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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