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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律师 |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可否请求补偿?
本期话题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可否请求补偿?
案 例
杨先生与齐女士于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矛盾,2020年5月,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驳回。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其抚养。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丈夫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是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转变而来,此条与已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的根本区别在于:原来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原先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而《民法典》把这一前提条件删除了,删除的理由是夫妻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公平,但实质上却忽视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无形中的牺牲。有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和身份地位,但长期在家承担家务的一方,离婚后却面临如何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因此,我国《民法典》的这一改变,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正义的追寻。
本案中,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全职在家照料儿子,对家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故齐女士有权在离婚时要求杨先生对其进行家务劳动补偿。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法院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1)请求补偿的一方在家务劳动中投入的时间和强度;(2)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3)补偿一方的经济能力;(4)请求补偿一方再就业的困难程度等。综合该案实际,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
律师简介
杜志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碚区“千万妇女大学法”宣讲团成员;
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博士;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重庆电台“身边说法”栏目嘉宾;
重庆市巾帼建功标兵。
责编:刘春莉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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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身边律师 |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可否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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