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养育14年的儿子竟非亲生,男子起诉女方追讨抚养费?法院判了!
儿子越长大
越跟自己不像
男子鼓起勇气委托司法鉴定
发现儿子竟然为非亲生
来看本期案例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62/725/682.jpg)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原告大明与被告小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于当年11月生育儿子小明。2017年,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明由大明抚养,小芳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成年。双方离婚后,小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小芳在支付了数月抚养费后,未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小明日渐长大,但大明感觉其体貌特征与自己差异越来较大。2022年3月,大明委托了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小明非大明的亲生子。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62/725/683.jpg)
大明得知鉴定结果后非常痛苦,大明认为,小明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自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小明应由小芳抚养。同时,因多年感情错付,自身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小芳应给予赔偿,并返还小明的抚养费。2022年8月,大明将小芳诉至江永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儿子小明经鉴定非原告大明的亲生子,大明对小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大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误认为婚内所生儿子为亲生,并承担了抚养义务,由此给大明造成了抚养费用的利益损失及精神损害,原告大明要求变更小明的抚养关系并返还抚养费,以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小芳隐瞒小明非大明亲生的事实,存在过错,应当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大明未能举证其实际产生的抚养费数额,法院综合湖南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当地生活水平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酌定小芳返还大明抚养费、赔偿大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0万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62/725/686.jpg)
法官说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爱与责任的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也使对方遭受身体上、精神上的双重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规定系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被损害权利的救济和精神上的补偿,以及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芳在与大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隐瞒儿子是与他人所生的事实,有违公序良俗。大明因误认为小明为亲生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抚养非亲生子十余年,投入了大量精力、金钱和心血,而小芳的隐瞒行为给大明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小芳应当返还小孩的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子女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亲子关系亦是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夫妻双方的行为不仅关涉彼此,还关涉到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共同营造维护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
(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作者:魏海艳 龙小莉
原标题:《养育14年的儿子竟非亲生,男子起诉女方追讨抚养费?法院判了!》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_next/static/media/pp_report.644295c3.png)
![](/_next/static/media/logo_caixun.cd299678.png)
![](/_next/static/media/logo_104x44_tianzi_white@2x.b88d1296.png)
![](/_next/static/media/logo_rebang.f9ee1ca1.png)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