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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虐待动物立法难在哪?

2023-07-25 16: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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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网红杰克辣条虐猫”事件引起全网关注,也将虐杀动物这一话题再次拉入人们视野。虐杀动物行为,挑战着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也严重污染着网络环境。每每事件曝出,都有人呼吁完善法规,以结束这种将暴戾之气肆意施加在无辜生命之上的行为。

在7月初的一期《今日说法》节目中,嘉宾再次呼吁我国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或《动物保护法》,对这类独特的犯罪行为予以规范。

那么,呼吁多年的《反虐待动物法》迟迟不出,其立法难点究竟在何处?我们又该如何保障动物不受侵害?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虐待动物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尤其是很多人通过网络传播虐待动物的视频博人眼球,甚至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此类行为层出不穷的原因是什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告诉中国环境报记者,我国法律对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对动物保护偏向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伤害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动物,法律的约束功能相对较弱。因实质性反虐待动物法律的空白,对此类行为当前更多是从舆论和道德进行限制和谴责,虐待动物之人受不到更严厉性惩罚,这也是虐待动物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与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现状如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钱叶芳告诉记者,“每次发现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几乎都会出现全民谴责,然后呼吁出台法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必须强调,这很容易给大众,尤其是虐待动物的群体一种‘我们国家没有保护动物的法律’的错觉,让虐待动物群体更加肆无忌惮。实际上我国有保护动物的法律,明确暴力虐待动物、传播虐待动物的暴力信息是违法行为,并且有法可依、可处罚。”

据钱叶芳介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各类动物法,以及《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条文都对动物虐待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或轻或重设计了法律责任。

同时,虐待动物扰乱社会治安、传播虐待动物暴力信息的行为,均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条文予以禁止。

“可以看到,目前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线下虐待、线上传播行为,不仅进行了否定评价,还基本建立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系。”钱叶芳表示,只是目前大陆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比较分散,或是残缺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责任也不够严明。

据统计,这几年被爆出的虐待动物案例中,猫狗这类动物被虐待的频率最高。2020年,农业农村部将猫、狗这类动物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剔除,并将其定义为伴侣动物。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认为,将猫和狗称呼为人类伴侣动物,意在突出它们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纵观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畜禽动物、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都制定了专门法律,唯独猫狗类这类伴侣动物没有专门法律,使得伴侣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空白区域。

钱叶芳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缺乏一部适用于所有动物的《反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保护法》。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保护所有动物的动物保护一般法加上各分类立法,就是一套完整的体系。

记者了解到,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与反虐待动物相关的法律,我国在这方面还有所欠缺。

周珂认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没有完备建立,与我国立法目的相关联。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现有分类法中,大多是将动物作为自然资源以及财产来保护的。“作为资源实际上更多的是利用,这会导致动物福利保障打折扣。而从目前全球立法目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立法实践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基于环境伦理对动物保护,即以动物福利为立法目的,这也是目前各国动物保护立法的趋势。”

钱叶芳也表达了她的观点,她认为这和历史进程有直接联系。钱叶芳举例,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大力关注野生动物,一开始在某种程度上是把野生动物作为资源来进行保护,后来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平衡等理念不断增强,于是法律也与时俱进,不断修改,保护色彩也变得浓厚。

而我国对于其他动物,比如伴侣动物,还在被商业利益裹挟,并且多年来处于被放任的状态,于是产生了虐待猫狗等伴侣动物产业链。

钱叶芳表示,在立法层面,除了要将反虐待动物或者动物保护一般法提上议程,目前最可行的是补全分类法中的《伴侣动物保护和管理法》,因为社会生活中,虐待、虐杀的动物对象大多数是猫狗这类与人类朝夕相处的动物。

近期频上热搜的“虐猫”事件,让关于反虐待动物立法的呼声,再一次回到公众视野。

记者梳理发现,我国早在2010年就有专家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专家建议稿》坚持了动物福利的最低限度。此后,人大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期间都有陆续提交相关主题议案,很多网友呼声也很大。

但在国家级立法层面上,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反虐待动物立法,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障碍。业内专家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很多立法问题上没有达成社会共识,而立法的基础恰恰需要形成社会的充分共识。

比如:在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关系上,尚未达成共识。动物保护和管理是一个问题的操作层面,保护和管理并重是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但现实中,动物管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虽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将文明养犬和流浪动物管理要求上升到国家法层面,各地养犬管理立法均有实施,但是遛犬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非常普遍,“犬伤人”“人伤犬”等人犬矛盾构成我国基层社区和乡村治理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人犬矛盾也大大削弱了动物保护立法的群众基础。

同时,“伴侣动物”如何界定、反虐待动物法中的动物范围具体应包括哪些、分类标准是什么、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虐待”、虐待动物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也有待达成社会共识。

此外,复杂的国情也为相关法律的出台带来了障碍。中国国土辽阔,以至于不同区域间有关动物保护的风俗习惯差别较明显,不能“一刀切”进行立法,如何在符合国情的同时妥善兼顾各地风俗,是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立法可以发挥震慑作用,但制定一部怎样的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并且避免法律空转,值得商榷。立法需要一定的时间,那么如何能让更多人关注和重视动物福利与保护问题,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呢?

钱叶芳告诉记者,首先,要认识到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对动物提供基本的保护,在专门立法出台前,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并履行普法义务;其次,民政部门应当弘扬动物慈善文化,鼓励扶持动物保护和管理类的社会组织,并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组织,发挥基层社区的自治优势;最后,社会各界应汇成一股动物保护的潮流,宣传普及动物保护理念。普通民众也应当从自身做起,去保护身边的动物,监督身边不文明对待动物的行为。

周珂也分享了他的想法。“在动物保护法律出台前,可以尝试用《民法》的一些规定,如类推适用、或准用,以期解决动物受虐待问题。”周珂举例,像发布虐待动物的消息或者视频,会给动物保护爱心人士、广大公众尤其是少年儿童带来心理健康的损害,可以尝试借用《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和一些个别条款对此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这种行为对社会公益也造成损害后果,可以尝试借助环境公益诉讼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社会文明发展较好的地方,针对目前法律有漏洞的区域也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周珂表示,如果从地方推进反虐待动物相关立法,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社会效果呈现出来之后,或许会对全国产生一个辐射带动作用。

原标题:《反虐待动物立法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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