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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桃子”飞,做情绪的主人!

2023-07-25 09: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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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直在骂我,一直……一直……

那你还先动手的呢,咋地吧……

买鸡蛋,买进了医院。近日,长春经开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张玉霞法官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68岁的宋某在某生鲜超市买鸡蛋,本想少买一些,生鲜超市员工陈某表示超市不允许拆开卖,双方就此产生争吵,并升级为谩骂。气愤之余,陈某随即拿起摊位上的桃子打在宋某头部及锁骨处,宋某还手拿桃子扔在陈某手臂处,宋某情绪激动随即倒地不起,超市报警并拨打120将宋某送至医院,宋某被诊断为心肌梗死。后派出所对双方作出了罚款以及行政拘留的处罚。因宋某要求陈某给付其赔偿费用,陈某拒绝,宋某将陈某以及生鲜超市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收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对案情进行初步了解。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职权到派出所进行调卷,向民警了解情况,并查看事发时监控录像。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将双方召集到法庭,认真倾听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被告陈某表示,原告宋某口出脏言,自己没忍住才拿桃子撇他,宋某也还手把桃子撇回来了,宋某突发疾病,自己也很委屈,可以承担一些责任,但是不能太多。超市负责人表示,自己雇佣陈某是卖货的,不是打架的,超市不应该承担责任。宋某对二被告的推诿很气愤,也不肯让步。

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使各方懂得自己应该负担的法律责任。被告陈某表示,不是不想给付赔偿费用,是自己经济压力较大,实在拿不出太多。超市负责人的态度也有所缓和,表示如果调解,可以拿一部分赔偿费用。宋某意识到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并表示以后不会再这么冲动了。最终,通过全面细致的调解工作,被告当场给付赔偿款,原告宋某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撰稿:张玉霞 李杉杉

原标题:《别让“桃子”飞,做情绪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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