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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增加惩治民企腐败犯罪条款,学者:应取消差别保护实现同罪同罚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3-07-26 14:5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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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再启修正,重在严惩行贿犯罪、治理民企腐败。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草案共修改、补充7条内容,旨在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有学者观察指出,针对行贿犯罪的从重处罚或从政策把握上升为法定内容,必会对行贿人形成强大震慑。还有学者建议,刑法应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别保护,改变入罪及量刑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实现同罪同罚。

行贿犯罪处置力度从政策把握上升为法定情节

刑法是我国的刑事基本法律。我国现行刑法典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已经过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6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观察到,此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实践中同期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相比严重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因果链,需要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

据此,草案的重要修改内容之一是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其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草案还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值得关注的是,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

对此,草案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现象。”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对于行贿犯罪、刑罚规制的一些修改,着实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置力度,“以前作为政策把握或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前述六类情形),现在被上升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彭新林分析,在单位行贿罪的法定刑上,由原先最高刑五年提至十年,“基于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以往很多行贿案件的辩护都想往单位行贿上靠,导致实践中出现钻法律漏洞的情形。”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贿赂犯罪的刑事规制,确实更为注重对受贿犯罪的惩处。彭新林观察认为,对行贿犯罪的依法从严惩治,绝不是简单的打击或者法律制裁力度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持续扭转实践中“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现象,明确严肃惩治行贿犯罪的立场,突出打击重点,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在重点领域行贿、实施重大商业贿赂、行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贿人要重拳出击,包括依法追缴和纠正通过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全方位、全过程地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彭新林表示,行贿与受贿是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开出的“并蒂毒花”,不坚决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就无法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难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让行贿人得不偿失,必然会对行贿人形成强大震慑,让其打消“围猎”念头。

建议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别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此次草案修改在上述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这也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说,上述三类犯罪行为过去在国有企业身上表现得比较典型,因此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作了犯罪规定,没有适用于民营企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就草案答问时指出,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问题多发、易发,主要表现在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方面,其中背信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突出的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行为。

“近些年来,民企腐败问题多发频发,法律制度上还存在漏洞,此次修正草案的规定为全面反腐补齐一些相关短板。”彭新林观察指出,前述刑法条文的涉罪主体曾经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不包括私营领域,导致反腐败斗争出现“一条腿长一条腿短”问题,草案所增加的条款,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有助于推动腐败犯罪实现标本兼治。

彭新林直言,长期以来,我们对民企领域的腐败问题基本不介入,或者说很少进入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视野,民企领域的反腐败问题长期被忽视。

近日,中央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了新的重大部署: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

“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且正在巩固发展,如果民企腐败治理成效不明显或有严重缺漏,就会影响整个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彭新林表示,前述中央文件提出的相关重要论述在此次刑法修正案中也有体现,足以说明民企腐败治理将是未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新的趋势,“要重视公共领域和私营领域协同反腐,建立合作共治的反腐败格局。”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亦直言,我国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大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有些刑法规定中,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犯罪惩罚力度要大于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惩罚力度。有些刑法规定,完全是针对如何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而制订的,非国有企业在利益受到同样损害时,却得不到相应的刑法保护。

“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在当前商业诚信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中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渎职失职,滥用职权,低价处置企业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私分企业资产的行为经常发生。”朱崇坤观察指出,由于得不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民营企业在利益受到前述行为侵害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进行民事诉讼时,又经常发生取证及举证不能问题,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在刑事立法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入罪及量刑标准不一致,应当予以改变。朱崇坤为此建议,刑法应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别保护,将国有企业、公司与民营企业中发生的侵占财产、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规定相同的罪名、追诉标准和刑罚标准,“实现同罪同罚,确保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比如,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相关刑法规定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统一修改为“公司、企业”,并将相关罪名修改为“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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