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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 | 货物接收并签字确认后,能否以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2023-07-25 20: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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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泰宁法院受理了多起结算确认后又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款项的买卖合同案件,这该支持原告还是被告呢,让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法院是如何判的~

原告

你好黄总,你公司2月起的菜金款发票已经交付给公司的财务人员,款项请尽快支付。

被告

我如何支付?你这期间送的货都存在数量缺少、且质量不合格问题,菜金的单价也比市场价高……

原告

你所说的是不存在的,我每次的送货都有你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我可以将单子交由你方核对。

被告

没办法支付,你把我说的问题解决了,我再支付款项。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肉制品、蔬菜等食品,由原告送货到被告,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至2021年1月前被告的货款已结清。自2021年2月开始被告拖欠菜金款,共拖欠菜金款达5万元,原告开具此期间的发票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却以原告所提供的食品短斤少两、且价格略高于市场价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买卖食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尚欠原告菜金款达5万元,有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货单上签字,法院予以确认。通过法院向有关部门调取了当时的物价监测表,原告的食品单价合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后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买卖合同中,如验收单、接收单、提货单、送货单、结算单、供(销)货清单等尤为重要,在纠纷产生后,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货物接收凭证,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对买卖内容作出认定。

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及时检验货物,若发现存在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要尽量保存好货物的初始状态,并及时的告知出卖人,以避免通知不及时而承担对已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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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文稿:吕美玉

原标题:《有“典”说法 | 货物接收并签字确认后,能否以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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