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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一方未盖章但支付了部分违约金,和解协议是否成立?

2023-07-28 11: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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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通常会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双方也可协商调整。协商的结果往往以协议形式体现,如和解协议或补充协议,但内容均是当事人针对违约金事宜的专项处理。如果守约方拟定了和解协议,违约方虽未盖章但主动支付部分违约金,和解协议是否成立?

甲与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乙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后因为乙违约,甲行使法定解除权,向乙发出解约通知函,通知乙见函之日合同解除,同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乙收到甲的解约通知函后与甲协商,同意解除合同但违约金过高,希望能调整。甲于是拟定一份和解协议,将违约金调为50万元,并盖章邮寄给乙。乙没有对和解协议盖章,但收到和解协议后向甲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此后经甲催告,乙未再支付过违约金。一年之后,甲提起诉讼,诉请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乙此时抗辩称其虽未在和解协议上盖章,但依据和解协议支付了部分违约金,是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和解协议的义务,和解协议已经生效。因和解协议已经确认违约金为50万元,实际上甲已经免除了50万元违约金,是对原合同的修改,甲无权再以原合同为依据主张100万元违约金。乙的抗辩能否成立,取决于和解协议是否生效。

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合同解除后,对违约金事宜进行的专项约定,虽属补充协议,但仍为合同性质。按照乙的观点,和解协议其虽未盖章,但主动履行了和解协议中义务,因此,和解协议已经生效。这种观点能否成立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出的和解协议是合同书,甲希望以合同书形式与乙签订合同,合同书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章或按指印时成立。对于和解协议,乙并未盖章,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该和解协议并未生效。

此外,即便如乙所称,其虽未对和解协议盖章,但已经按和解协议约定支付了部分违约金,是以实际行动接受了和解协议。但“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中,当事人履行的对象应该是合同中主要义务,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是50万元,而乙仅支付了10万元,仅为20%,支付违约金确实是和解协议中的主要义务,但履行程度也有量的要求,乙仅履行主要义务的20%,显然达不到“履行主要义务”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讲,和解协议也未成立。

乙能否抗辩称先前未盖章,于诉讼中签章,先前未成立,当下成立呢?当庭接受和解协议的效力,又或者其当庭举证己方盖章的和解协议。本文认为,即便如此,和解协议也未成立。实际上,在收到甲的和解协议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乙并未盖章。诉讼中盖章无法产生使和解协议生效的效力。甲在向乙邮寄已盖章的和解协议时,虽未明确要求乙盖章的期限,未对其作出回应限定时间,但乙并非不受期限的限定。甲将盖章后的和解协议邮寄给乙,视为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对和解协议盖章,视为对甲的承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甲并未对乙限定明确的回复时间,而且和解协议也并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乙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对和解协议盖章并将其发送给甲。乙间隔一年对和解协议盖章,是否属于“合理期限”?

该条所指的“合理期限”,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应当符合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作出判断以及传播信息所需的时间。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根据要约发出的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确定。通常情形下,判断承诺期限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限、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期限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限。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一年期都严重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故而,即便乙当庭举证已盖章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并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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