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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1例入选!2018-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导 语
7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海事审判工作会议,首次向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2018-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及海事审判工作报告》,并发布2018年至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及浙江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八: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适用外国法律——谢某诉某公司、张某服务合同纠纷案:警惕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基本案情
谢某与某公司签订多个协议,约定某公司为谢某提供代孕服务,同时某公司也将一份盖有某外国医院钢印的代孕协议交由谢某签字确认。上述协议对代孕服务具体内容及收费明细等做了明确约定,并约定适用外国当地法律。谢某分期支付了取精、选定代孕母等代孕项目费用合计人民币268042元及268000美元,某公司也提取了谢某的精子,并送至某外国医院与选定的外国女性卵子结合产生胚胎,移入代孕母子宫在某外国医院孕育,某公司多次向谢某报告代孕进展状况。后因代孕母身体不适等原因致使胚胎孕育五个多月后流产,谢某遂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全部款项,其曾经的独资股东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绍兴市柯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协议约定选择适用外国当地法律,但案涉协议并非单纯的财产型契约,触及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属于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应予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且商业代孕行为实为假借女性自愿之名商业化女性身体,若其合法,不啻于可假借自愿之名而以金钱奴役他人身体,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更有悖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精神,故对双方选择的外国当地法律不予适用,依法适用我国法律审理。谢某与某公司合意适用境外法律对我国善良风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规避,双方均有过错,对因代孕行为业已部分实施并支出给孕母及某外国医院的费用,作为损失应各半承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与某公司签订涉案协议无效,某公司返还谢某服务费106416.50美元,张某对其中的26210.38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收缴某公司非法所得55167美元及人民币268042元。一审判决后,谢某及某公司均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外民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协议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应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即应受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在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则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本案中双方均合意选择适用外国当地法律,商业代孕协议虽在某外国属合法,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允许将女性生育自由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假借自愿之名而以金钱为诱饵支配他人身体,有悖于保障女性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对双方合意选择的境外法律不予适用,而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理,并公平分配双方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女性权利,打击了当事人的非法行为,维护了我国的社会公序良俗。
来源︱浙江天平
原标题:《绍兴1例入选!2018-2022年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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