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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逞强耍横 借故生非 三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近日,雨山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对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对赃款254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该案已于2023年7月24日生效。
案情回顾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三次单独和一次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马鞍山某厂区工地,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1月3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3年2月2日主动投案,石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刘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三次单独和一次伙同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石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认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罪是非典型的寻衅滋事罪,也是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确定的寻衅滋事类型。其与“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的不同,或者说是事件起因的不同,这种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是有原因的,往往是出于发泄愤怒或者不满情绪的主观目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是,如果矛盾的发生是由被害人故意引起的,或者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则借故生非者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标题:《【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逞强耍横 借故生非 三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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