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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无证驾驶“醉”上加罪,实刑!

2023-07-31 16: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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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抓后

大部分人会幡然醒悟

但有人心存侥幸

屡教不改

一再挑战法律底线

终将面临严厉处罚

案情简介

42岁的杨某,生活安稳,平时没什么爱好,就爱空闲时约上三俩好友喝喝小酒。去年的某天,心情大好的他,开车找朋友小酌。

聚会结束后,杨某认为自己没喝多少,便不顾朋友劝阻,执意自行驾车回家,没想到被交警逮个正着。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

但杨某并未痛定思痛,反而认为不会每次喝酒都赶上查酒驾。4个月后,杨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又酒后驾车回家。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酒驾又被查到了,这次,他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27.1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罪入刑标准。

从重处罚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在驾照被暂扣期间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饮酒驾车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供稿|刑 庭

原标题:《【法院新闻】无证驾驶“醉”上加罪,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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