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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行时】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字号为诉讼主体,而非经营者!

2023-07-31 17: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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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

以字号为诉讼主体

而非经营者!

以案释法

截止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当个体工商户遇到法律纠纷时,很多经营者不知道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是自己本人还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8日南京汤某某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 “南京汤某某”)与江北新区洋某生鲜超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南京汤某某向江北新区洋某生鲜超市供应食品。

2022-2023年期间,南京汤某某分别向 “世某某联超市”、“扬某精品生鲜超市”提供货物。2023年5月南京汤某某经营者汤某某以本人“汤某某”名义向和县人民法院诉南京洋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214.3元及利息。南京洋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1.合同签约方是南京汤某某食品饮料厂,汤某某是经营者,汤某某个人作为原告起诉不适格;2.本案系买卖合同,南京汤某某食品饮料厂经营场所为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北路XXX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经营者汤某某不能以个人户籍所在地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双方陈述的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应系汤某某经营的南京汤某某食品饮料厂与南京洋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本案汤某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官心语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与一般的自然人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具备从事工商业经营资格。第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第三,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字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身份和称谓,其中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以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表征自己的名称,是区别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营业的主要标志,因而也是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原标题:《【普法进行时】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字号为诉讼主体,而非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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