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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入统计填报说明》

2023-08-03 17: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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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入统计填报说明

(一)收入结构及统计说明

1.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纯收入:指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当年从各处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2.家庭人均纯收入:按家庭实际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3.生产经营性收入:指脱贫户(监测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含种植、养殖、其他三类。种植类:如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豆类、烤烟、中药材、红薯、花生、蔬菜、茶叶、水果、海花草等。养殖类:如猪、牛、羊、鸡、鸭、鹅、兔、鱼等。其他:如小卖部(小商店)、先建后补、经营小作坊、农产品加工等除种植、养殖类以外的生产类型。

4.生产经营性支出:指脱贫户(监测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5.生产经营性净收入:指脱贫户(监测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性支出。

注:

①对多年生种养业收入只考虑当年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分别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将还在养还在长的农产品计入。

②应得未得的收入,不计算在内。即:未出栏未收获的农产品不得估算计入当年经营性收入。

③产业奖补应该计算在生产经营性收入内。先建后补计入,先补后建不计入。

④对实物形式的产业奖补(如免费发放的种苗、化肥、农药),计算经营性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核算,对现金形式的产业奖补,将产业奖补现金直接计入经营性收入。

⑤一般情况下,无需计算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对大户,如果生产性固定资产很多,理论上应在经营性收入中扣除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

⑥自产自用生活物资(如屠宰自用、收获自食的农产品)要折算到生产经营性收入中。

⑦中间产品不计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如脱贫户(监测户)养殖有牲畜,种植玉米未出售,全部作为牲畜饲料,这种情况下玉米为中间产品不计入收入。

6.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注:

①属于家庭成员的外出农民工的务工收入计入纯收入。

②打零工收入应计算在内。

③因为务工发生的成本(例如交通成本)、务工地生活成本,均属生活消费支出,不应从工资性收入中扣除。

7.财产性收入:指脱贫户(监测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储蓄型保险收益、资产收益扶贫分红收入、光伏收益分红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收入、土地流转收入、出租房屋收入、出租其他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8.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脱贫户(监测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等。

常见的有: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金,高龄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生态林补贴、国储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助(包括双女户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子女赡养费;长期抚恤金、残疾人补贴;生产类补贴(种粮补贴等)、其他转移性收入。

注:

①转移性收入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②下列属政策规定、一次性或临时性补贴或收入,不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如易地搬迁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政府发放的农机具购置补贴;雨露计划补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贫困生补助、营养餐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代缴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性社会救济和补助,保险赔付、征地补偿、救灾款、慰问款(含实物),非经常性捐赠(住户之间相互馈赠的各种礼金)。

(二)收入计算公式及周期

9.生产经营性净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

10.转移性收入=计划生育金+低保金+五保金+生态补偿金+养老金+其它转移性收入。

11.家庭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2.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13.计算周期:年度收入计算周期为前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例如:2023年收入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第一季度、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第二季度、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三季度、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第四季度。

14.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入信息采集为累计数。如录入省乡村振兴云系统第一季度收入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季度录入系统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第三季度录入系统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第四季度录入系统计算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三)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15.补助对象。全省脱贫劳动力(含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下同)。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龄在16周岁以上,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脱贫劳动力。

(2)截止申报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日,已在贵州省外连续稳定务工达3个月以上。

(3)本年度未申请享受过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16.补助方式。符合申报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申请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补助资金通过个人银行卡直接发放到人。

所需补助资金从下达到县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17.补助标准。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上(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的脱贫劳动力补助标为500元/人·年;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低收入脱贫劳动力(以申报时上一年度收入统计信息为准)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年可申报一次。

18.补助时限。自2023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止,按年度申报审核发放。新识别的脱贫不稳定户劳动力、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从正式纳入监测日开始可按照申报条件及程序申报补助。

19.补助审核发放程序。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严格按照“个人提出申报、村级收集印证、乡镇审核把关、县级审定发放”的原则发放。

(各地要加大对以上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核算方法的学习培训,并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原则上不得对上述收入核算方法、统计口径随意调整,避免造成统计混乱。)

来源: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关岭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入统计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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