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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微学堂】第104期 丈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妻子起诉撤销婚姻
2023-08-04 16: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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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保护公民的意思自治的优先性,更加贴近民事法律体系之理念。民法典从禁止结婚到“交由当事人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选择权的尊重,也是对民事法律体系中诚信原则的完善,体现了法律价值体系的变迁。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1年8月15日两人登记结婚。2021年12月,张某因车祸意外受伤后,伤口出血10多天不止。此后,李某才得知张某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张某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却隐瞒病情与李某结婚。李某认为张某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认为,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张某在婚前明知自己患病,登记结婚时却未将其患病情况如实告知李某。据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关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婚姻法》第十条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可以看出,原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民法典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供稿: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法治微学堂】第104期 丈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妻子起诉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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