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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结果竟成真离婚
原创 李慧萍&姜雯泽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赵先生和王女士生育孩子后,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打算为孩子购置一套学区房,但由于购房名额问题,双方无法购买。遂,二人商量离婚,将所有房产过户到赵先生名下,再以王女士的名义购置一套学区房。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房产归赵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二人也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所有房产都过户到了赵先生一人的名下。可是当王女士要和赵先生商量买学区房时,赵先生却闭门不见,声称二人已经正式离婚,不存在什么再购买学区房的事情。王女士傻了眼,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那么,二人到底是真离婚,
还是假离婚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明文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赵先生和王女士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无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何,法律均不认可所谓的“假离婚”。
那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实践中,存在争议,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实践观点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有些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有效,且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说。不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登记离婚,只要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就实际地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且双方都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协议。
男女双方离婚后是否在一起生活、是否还有微信沟通等情况,都不影响离婚的事实,也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写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实际履行。
按照该观点,上述案例,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也难以被撤销。
实践观点二: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部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处理的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人身关系部分,虽然“假离婚”中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并不是要真的离婚,但双方在形式上已经协商离婚、并且去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法律上不能简单认定为无效,而是应当以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为准。
而财产关系部分,“假离婚”的财产分割属于夫妻双方共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分割方案很可能有悖常理,所以“假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能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的约定经登记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请求恢复婚姻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因双方意思表示虚伪而无效,当事人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能予以支持。具体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按照这种观点,上述案例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的目的是购买学区房,离婚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方案并非王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方案无效,王女士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分割。
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利益,不少夫妻采取了“假离婚”的方式。但“假离婚”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即使复婚,对于假离婚阶段的财产性质的认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果因为眼前的利益而冲动离婚,人性考验之下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故而在“假离婚”前应当谨慎考虑,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提前签署文件以保护双方的财产。本期文章作者
李慧萍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姜雯泽家与家律所 实习律师
原标题:《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结果竟成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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