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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打个电话吗?咋还犯法了?
“招聘话务员”
“打电话就给钱”
“日进斗金,轻松赚钱”
“在家可操作”
...
相信了这些
以为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
最后却发现“转反”了
案例回顾

7月1日,庆云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根据线索,抓获了嫌疑人姚某、韩某。
经查,姚某、韩某均通过某兼职平台,获取了一份兼职工作。他们使用多张电话卡向“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用固定的“话术”拨打电话300余次,为电信网络诈骗进行“引流”并从中获利。
庆云县公安局常家派出所对姚某、韩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7月29日,庆云县公安局崔口派出所根据线索,抓获了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实施“前端引流”的李某。
经查,李某看到“兼职广告”,便与“上线”联系,“上线”许诺李某按照要求拨打电话并讲述固定的“话本”,便可获得利益。期间,李某在手机卡被封停后,又更换新的手机卡向他人拨打电话,累计拨打电话200余次,从中获利且造成他人被骗。
庆云县公安局崔口派出所对李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何为“手机卡”违法犯罪

①通过架设通讯设备与境外通联,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②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③利用网络“兼职”的名义,骗子给予“话术”及电话号码,要求以“某商城”、“某客服”等名义拨打电话,实现网络诈骗行为的前端引流。
上述三种行为,实际是为了利益而将个人电话卡的通讯功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诈骗分子会在各大APP内发布“打电话就给钱”的兼职信息,利用招聘的“话务员”实名使用的电话号码实施诈骗,来电显示不再提示境外或虚拟号码,使受害人放松警惕,更为轻信对方。如果帮助拨打电话,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罪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切记,不要被网上高薪招募兼职工作所诱惑,帮别人拨打电话也犯罪!别做诈骗帮凶!
德州公安融媒体中心
供 稿 | 庆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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