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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法·审判动态】讨要工程欠款难以胜诉 缘为证据意识欠缺所致

2023-08-09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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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周某以被告某消防技术公司拖欠其工程款2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但因缺乏举证证明,法院依法支持2万元,其他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

案件回顾

2014年,原、被告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被告将本市某小区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对具体的施工范围、施工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项目施工完成并交付验收。双方口头决算工程价款为12万元整,被告辩称已支付10万元,仅余2万元未支付。原告认可已支付10万元,且系分次支付,最后一期为2021年通过微信方式支付,每次收款都会向被告出具收据。对此,被告未正面否认。2023年1月,原告与被告方的李某通话,向其讨要工程欠款,李某称工程完结已多年,原告未及时向被告公司主张过工程款。被告于诉讼中以此为由,辩称原告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除前述某小区的施工内容外,原告主张双方还曾口头约定,将某宾馆、卫浴、某农批市场、某商场、某学校、酒店等消防工程交其施工,但仅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费用清单,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主张被告共尚欠其工程价款合计20万元,但无证据佐证。被告仅认可双方就前述某小区消防安装工程进行了口头结算,确认最终工程价款为12万元,且已支付1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工程款以无双方书面确认的文件材料为由,均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

关于案涉某小区消防工程的工程价款,原告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被告自认该工程的结算价为12万元,结合原告关于被告前期已支付10万元的主张,该院仅认定被告尚欠工程价款2万元。关于欠付款项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合同虽约定了款项支付方式,但双方实际并未按照该约定履行。而原告虽未举证证明其自2015年工程完工后至2023年1月前曾向被告主张过案涉工程款,但基于被告对原告关于此前已付款项支付经过的陈述未予正面否认的情况,认定原告的请求权未经过诉讼时效。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欠付款项,因无证据佐证,且被告均不认可,故原告的其他诉请均被驳回。

法官说法

我国民诉法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判断争议事实是否存在,若不能提举充分有效的证据,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矛盾纠纷多发、频发,实际施工的自然人普遍缺乏证据意识,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保存不及时、不完整,甚至因感情、关系、信任等因素未形成书面材料,仅进行口头约定,致使诉讼中举证不能。相关施工主体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对关系工程价款最终确定的有关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变化,以及工程价款计算方式等内容,一定要及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并要求合同相对方予以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权。

原标题:《【宣法·审判动态】讨要工程欠款难以胜诉 缘为证据意识欠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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