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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民法典》施行后,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将普通诉讼时效改为三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仍然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效为二年。保险事故发生后,已超过二年,未达三年的,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否支持?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2016年3月8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保险各一份,保险期间为一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016年9月11日,A公司的驾驶员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A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损失确定后,2017年1月4日,A公司曾诉至法院,后于2017年3月10日以与保险公司和解为由撤诉。2019年8月20日,A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上述损失。
B保险公司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超保险法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一、B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理赔给A公司保险车辆损失150175元、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10000元,合计164675元;二、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原、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出险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的损失数额亦在机动车商业险分项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故对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保险公司辩称的本案已超保险法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不予赔偿的意见,首先,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以上述法律规定提出A公司的请求已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故保险公司对A公司的请求不予赔偿,本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有民事基本法的性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涉及到对整个民事诉讼时效体系的影响,随着该法的实施,势必存在与滞后的民事单行法中诉讼时效规定并存及不统一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立法目的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并兼顾与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规定的有机衔接,至于民事单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时效期间本身而言,不具有特殊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普通时效适用对象同一,但存在三年普通时效与单行法规定的二年时效法律冲突问题,对此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替代适用三年时效,故本案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A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案例编写| 蒙阴法院 马洁
原标题:《【法官说法】《民法典》施行后,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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