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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适用居住权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08-11 16: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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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房屋的居住权和产权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居住权即《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是指居住权人享有的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具体到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中,若一方经济困难,如何最大限度发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近日,新泰市法院依照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为生活困难的妇女一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在离婚后“住有所居”,既遵循了照顾女方的原则,又为民法典居住权规定的实践应用提供了范例。

案情回顾

李某某(女)与王某某(男)于 1997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均无挽回夫妻关系的意愿,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也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协商现有房屋由谁居住的问题上双方产生较大分歧。

王某某称,现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及房屋均在其名下,其是本村村民,房屋本就是他的。李某某表示其虽系外村迁入,但是基于自己20多年对家庭的付出且自己缺乏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她更需要该房屋居住。

办案法官向王某某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李某某需要房屋居住等现实情况,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耐心劝说与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就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达成一致,明确了王某某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享有所有权,李某某对涉案房屋东边三间堂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限三十年。至此,该起案件圆满结案。

图片来源自网络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生活居住的需求,对实现“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案中,办案法官通过在涉案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形式,既尊重了王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又兼顾了李某某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权益。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亦符合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居住权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小知识

什么才是“居住权”的正确打开方式呢?《民法典》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个容易弄错的要点需注意:

第一,居住权共有三种设立方式: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三种方式的设立要求也不同,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由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继承人和遗嘱明确的居住权人共同申请;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

图片来源自网络

第二,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否则,如果允许居住权人以此获得收益,就违背了满足特定人基本生活居住的制度初衷。

那么,居住权的期限如何界定呢?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除以上几点外,法官特别提示——居住权要生效需要两个条件,除了签订居住权合同之外,还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当地居住权登记流程、手续,有针对性制作合同,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

第四,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新规定制度,为房产加名、公租房、以房养老、老人再婚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也让居住权真正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需要和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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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适用居住权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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