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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非执法岗位设置文职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在执法岗位设置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十八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工作:
(一)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二)文书助理、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等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服务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五)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巡逻、值守;
(二)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五)应当在人民警察指挥下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勤务辅警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下列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检查、毒品公开查缉;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社会管理服务;
(八)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九)应当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时,辅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
原标题:《《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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