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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丨暑期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多发,谁来担责?
暑期是溺水事故多发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统计
近期全国各地
发生了多起青少年儿童溺亡悲剧
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出了事,又该谁来担责?
本期《普法宣传》一起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为孩子安全度过炎炎夏季保驾护航!
如果孩子发生了溺水事故,应该谁来担责呢?
一般情况下,涉及的有监护人、玩伴、水库或泳池等方面,我们展开来说说。
一、做一个合格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注
意
孩子是缺乏对危险情况的判断和认知的。因此,家长要自觉履行起监护人的职责,管好自己的孩子,切勿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及时掌握孩子动态。
二、做一个及时求助的玩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注
意
玩伴虽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及时呼救,客观上可能会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这点尤其应当注意。
三、做一个尽职尽责的泳池(水库)管理者、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
意
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管孩子会不会游泳,你都应该告诉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成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在以往孩子溺水的案件中
也会出现由孩子的监护人、玩伴
以及泳池(水库)管理者、经营者
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一起来看
15岁少年受玩伴邀请游泳,溺水身亡!法院判决:双方父母及公园兴建公司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
小夏与小田(均为15岁)系初三同班同学。2021年7月中旬的中午,小夏趁父母不在家,打电话邀约小田去当地某公园游泳。当天下午,两人在公园门口碰面,一起从公园南端下河。小夏水性较好,直接从浅水区游到了对面的小岛上,小田因不太会游泳,起初在浅水区玩,后慢慢朝小夏所在的位置游过去,游到深水区时,小田突然被水流淹没。次日下午,小田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该公园系某生态公司于2010年投资兴建,该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向市民免费开放,该公司在公园内设置了严禁下河游泳的警示牌。
2021年10月,小田的父母将小夏及小夏的父母、生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2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小夏父母承担30%的责任,由小田父母承担60%的责任,由生态公司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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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宣传丨暑期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多发,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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