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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仅获利2000是否涉及犯罪?法院这样判!
明知系他人犯罪资金,
仍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取现转移犯罪所得,
仅仅获利2000元,
是否涉及犯罪?
有何后果?
近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明知廖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约定按进账流水百分之一点五收取好处费后,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出借给廖某(另案处理)收取违法犯罪资金共计251560元,其中王某取现101570元交给廖某。王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取现的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退犯罪所得赃款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如果事先通谋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广大民众切勿因一时贪念,将自己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特别是帮助陌生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取现进行大额转账,从而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
牢记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切莫因贪图眼前小利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原标题:《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仅获利2000是否涉及犯罪?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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