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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咋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有时会在案件终结后进行二次手术或进行康复治疗,并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用,但是后续治疗费用作为一种实际中尚未发生的费用,应该如何确定并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5日,A某驾驶小型轿车将B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A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B某受伤后入朝阳市第二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其右胫骨干骨折伴腓骨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该伤情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椎体右侧横突及腰4椎体双侧横突骨折致腰部活动受限,属于拾(10)级伤残。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属于拾(10)级伤残。后经临床医师确定,应适时拆除其右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的1块腓骨远端锁定钛板及配套螺钉;1块胫骨远端内侧锁定钛板及配套螺钉等内固定物。经综合性分析评估,需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3000.00元。但A某与B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B某将A某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审理过程:
虽然被告A某认为原告B某的年龄较大,且拆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属于未知情况,不想要承担后续治疗费。但案件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核查原告B某的受伤情况、翻阅住院病历以及出院医嘱诊断,认为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具有必要性,且后续治疗费已经经鉴定所进行了综合考量评估,金额也不超过一般标准,而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属于法律规定的医疗费项下应该赔偿的金额,所以案件承办法官最终在于法、于情、于理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审理结果:
原告年龄适中,且经鉴定所鉴定,原告需要进行内固定物拆除,确定后续治疗费13000.00元,被告所说不同意赔偿后续治疗费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案件承办法官对该后续治疗费13000.00元予以支持。
法律拓展: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原标题:《【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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