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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地址 法律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

2018-09-11 10:1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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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钱不还,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在送达应诉材料时,办案法官要求被告李某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详细释明了送达地址确认应注意的事项及确认地址后的法律后果。经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的判决,并电话通知李某领取判决书,但其一直未到法院领取。办案法官再次与李某联系,不料其手机已停机。无奈之下,办案法官按照李某之前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给其邮寄送达判决书。但没料到的是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为由将邮件退回。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张某、李某均未提起上诉,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认为该民事判决已生效,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立案受理了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法院按照李某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给其邮寄送达判决书,但其结果却是原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据此,应该认定李某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从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法律规定,判决书退回之日也就是李某收到判决书之日。收到判决书后,李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上诉,判决书生效。故此,法院立案受理了张某的强制执行申请。

通过这一案例,法官也提醒大家,当事人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一定要抱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填写准确无误的送达地址,若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企图以提供虚假地址的方式躲避债务的做法,是不能规避法院判决的。

来源:河北法制报
作者:古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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