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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OK” 表示认可对方账单? 法院这么判

2023-08-18 19: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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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聊天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微信表情又属于何种证据?今天榆中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彩票纠纷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为大家讲清微信表情的证明力!

近日,金崖法庭受理的一起彩票纠纷案件经兰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确定微信“OK”手势可以视为对所欠账款的认同,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杨某为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者,被告王某自2018年6月至2020年期间在该彩票站购买彩票,但王某未及时向杨某支付彩票款,遂杨某将王某起诉至金崖法庭。杨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举证王某在其账单载明下欠8万余元事实,并向王某发送“你这个月在想办法转上点”,王某微信回复“OK”手势。王某辩称其已经付清杨某的款项,且主张杨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示账单虚假,金额系杨某臆想任意书写,但王某未对自己主张出具任何证据佐证。

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结合双方举证、质证以及庭审审理情况,综合全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彩票购买合意,由原告王某为被告杨某代购彩票,王某微信回复“ok”手势视为其对对账单的认可,认可对账单中欠付的金额,据此,能够确认王某欠付杨某的彩票款数额,故对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后被告王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二审后维持本院判决。

法官说法

证明责任分配

电子数据证据

1.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含表情包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对微信表情符合的含义,应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结合聊天记录上下文综合意思表示、案件其他证据、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结合聊天记录上下文意思表示,认定“OK”手势是对欠款金额的认可。

2.证明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司法实务中具体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本案被告对于原告提供账单系虚假账单属于被告主张的积极事实,但是被告没有就其主张账单为虚假的提供相关证据,故法庭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主观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款【客观证明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供稿:金崖法庭 杨进举

原标题:《微信发“OK” 表示认可对方账单? 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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